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又称为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协议管辖不像专属管辖由法律直接确定管辖法院,而是更多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愿,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根据本条的规定,协议管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协议管辖案件的范围应当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协议管辖的范围仅限于合同纠纷,修改后的条文扩展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扩大了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进一步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也有利于减少管辖冲突。2021年修正《民事诉讼法》时沿用了此规定。因协议管辖体现了当事人的处分权,故只有当事人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权益纠纷,才能适用协议管辖,例如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纠纷。对于身份关系,当事人本身没有处分权,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能适用协议管辖,例如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1]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条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第二,只能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内容,对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提出了明确要求,所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可以是注册登记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营业地、侵权行为地等。2021年修正《民事诉讼法》时沿用了此规定。
第三,只能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根据《民法典》第469条第2款、第3款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因协议管辖必须通过书面协议形式,故口头约定管辖法院无效。
第四,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不能变更级别管辖,也不能变更专属管辖,而只能选择地域管辖。例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提交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否则会违背法律上所规定审级的旨意。又如,因不动产分割产生纠纷,《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约定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
条文适用
第一,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的书面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和管辖法院均有拘束力。首先,约定管辖的协议对当事人的效力。原告在提起诉讼时须遵守管辖协议的约定,只能向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如果原告违反管辖协议提起诉讼,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样,只要原告向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就应当接受该法院的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法得到支持。其次,约定管辖的协议对法院的效力。当事人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具有对该纠纷的管辖权,不能无故拒绝受理,也不得无故移送案件。同样,其他法院不再对该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该纠纷案件只能由协议约定的法院管辖。
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第24条规定: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即要求选择管辖的法院必须是确定的、单一的,在实践中是比较困难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改变了这一规定,尊重了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扩大了达成管辖协议的自由。
第三,本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中,没有涉及格式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问题。为了防止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利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条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对格式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作出限定,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当时约定的住所地已经发生了变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仍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法院管辖。该条规定主要是为了稳定当事人预期,防止当事人通过改变住所地选择有利于自己管辖法院的现象发生。当然,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可以由变化了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样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第五,为防止债权人虚假转让债权给第三人而规避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六,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纠纷案件,只能是第一审民事案件。对于二审案件,只能向法律规定的上诉审法院上诉,而不能协议变更第二审法院。同样,对于再审案件和执行案件,[3]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协议约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