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本条沿用了旧《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内容。移送管辖是指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以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移送管辖不是管辖权的移送,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基于法律规定本来就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而不是因为接受案件移送而产生管辖权。《民事诉讼法》设立移送管辖制度的目的是避免因案件管辖不明或管辖错误造成审理拖延,从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民事案件依法及时得到审理。
一、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移送管辖需要具备以下三方面条件:(1)案件已经受理。受理是指民事案件的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立案的行为。案件受理是移送管辖的前提,如果案件还没有受理,就不存在移送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审查原告起诉状时,如果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受理案件的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移送案件没有管辖权。(3)受移送法院对移送案件有管辖权。
移送管辖可能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属于地域管辖范围;也可能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属于级别管辖的范围。
二、移送管辖的具体情形
依启动原因不同,移送管辖可分为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而移送以及法院自己发现没有管辖权而主动移送,具体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因管辖权异议成立而移送管辖
管辖权异议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XXX意见,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管辖是人民法院在庭前程序阶段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在管辖法院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受诉法院对案件才有合法有效的管辖权,才能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因此,必须在实体审理之前就明确案件的管辖权。因此本法第130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因法院依职权发现而移送管辖
第一种是当事人超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对于答辩期外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不必然进入人民法院的审查程序,但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依职权发现管辖权问题的来源之一。当事人超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不作答复,但可依职权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二种是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亦未应诉及提出实体答辩意见的情形。对此人民法院同样具有依职权进行审查的职权,根据《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此种情形中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移送管辖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了应诉管辖制度,也称默示管辖制度。这是指当事人没有管辖协议,但法院推定当事人之间形成了由受诉法院管辖合意的一项制度。
应诉管辖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应诉管辖之所以被称为默示协议管辖,是因为法律推定了双方当事人就受诉法院有管辖权达成合意。仅仅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不足以推定被告具有认可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因此,应诉管辖条件还包括当事人应诉答辩,即当事人针对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和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反驳和异议。二是应诉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是国家根据行使司法审判职权的需要,对于特定类型的纠纷或基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职能分工而作出的专门规定。根据本法第35条规定,书面协议管辖尚不能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默示的管辖协议更应如此。符合应诉管辖的条件时,应当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从而构成对移送管辖的限制。
条文适用
移送管辖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注意区分管辖权异议裁定和移送管辖裁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形式进行答复。管辖权异议裁定为可争议、可上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和申诉期间,不构成阻止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的理由。根据一审或二审生效管辖权异议裁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移送管辖的裁定属于不可诉裁定,不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3项情形。
第二,尊重当事人的管辖选择权。当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时,发现有数个其他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应尊重原告的意见,保障原告的选择权。只有当原告拒绝选择时,才由法院依职权决定。
第三,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不能再行移送或退回,移送法院应当按照管辖权争议处理程序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四,不得重复立案。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行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