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修正《民事诉讼法》时,对本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在普通程序中适用独任制的情形。
本条第1款规定了合议制。合议制是集体审判案件的一种制度,合议庭是实现这种集体审判制度的组织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对合议庭的组成、职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一审民事案件合议庭因是否有陪审员参与而分为两种不同的组成形式。陪审员可以参与审理什么类型的案件,本法未作限制性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实践中,对于某些案件,特别是对技术性、业务性比较强的案件,请有关陪审员参加,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做好相关当事人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陪审员与审判员在合议庭中的人数比例,本条未作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法》第14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时采用三人合议庭或七人合议庭。
本条第2款规定了独任制。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以合议制为原则,但对简单的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本款在2017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之外,还增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独任制可以方便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和及时审结案件。这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对各类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改革试点经验的吸收转化。普通程序中可以适用独任制,通过制度变革释放了生产力,有利于化解案多人少的困境,有利于及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审判效率的新期待。
本条第3款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加强审判的民主、公正、合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有效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第1条第2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因此,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与审判员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陪审任务期间,有权查阅全部案件材料,有权参加案件的调查,也有权参加开庭审判和对案件的评议,同时也有义务依法办案。2018年4月27日,《人民陪审员法》公布并施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任期、纪律等相关规则由该法具体规定。
条文适用
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体现的,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组织对每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来实现审判权。审判组织在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它在诉讼中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审判组织对充分发挥审判工作中的民主,保证案件能够公正、及时地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在一审普通程序中适用独任制审理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的重要内容。本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有三个:一是在程序方面,需要满足在一审审理程序中的条件。这就意味着二审及再审程序中不适用。二是在审理法院方面,需要满足基层人民法院的条件。这就意味着在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不适用。三是案件需要满足“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条件。“基本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事实基本是清楚的,双方都能提出有关证据,人民法院不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和取证工作,人民法院可以在全面审核当事人证据或者采取少量调查工作后就能查清案件的事实,并进行审理工作。如果在主要事实上有争议,并且认定事实的证据又不充分,就很难说“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清楚,双方争议的矛盾比较明确,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也不太复杂。司法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大量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极大地提高了案件审判效率。
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3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3人与人民陪审员4人组成7人合议庭。《人民陪审员法》第10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按上述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是从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的,同时,在具体案件中哪位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案件审理亦是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一样,享有完整的审判权。《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具备上述情形的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时,第17条规定:“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在相关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此外,《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上述规定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适用7人合议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