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是统一的。只有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才能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请求调解的权利;
(6)提起上诉的权利;
(7)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
(8)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包括: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条文适用
权利与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是绝对的,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诉讼。在理解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关于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均有此诉讼权利。[1]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二、关于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应当服从法庭的指挥,不得进行有违法庭规则的各种行为。2016年修正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作了几个方面的重大修改:[2]
1.更加注重权利保障。体现在:
(1)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庭审活动中的各项诉讼权利。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2)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予以特别保护。规定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特殊设置。
(3)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
(4)加强证人人身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规定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5)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关爱。要求法庭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为特殊群体参与庭审活动提供方便。
2.更加注重庭审规则公平。体现在:
(1)诉讼权利行使受到平等保护。要求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平等对待诉讼各方,不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2)庭审活动充分接受监督。人民检察院或者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均可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或直接提出处理建议。
(3)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都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礼仪。任何人违反法庭规则,都应受到追究。
3.更加注重保障法庭安全。
(1)加强法庭安全检查。要求进入法庭的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2)密织法庭安全防护网。明确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不得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法律明确规定的违禁物品,以及性质不明的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进入法庭。
(3)严厉处罚危及法庭安全的行为。规定对危及法庭安全的行为,视情节分别予以罚款、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挥法律的惩罚、威慑和预防功能。
4.更加注重规范法庭秩序。
(1)规定法庭内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吸烟、进食,拨打或者接听电话,确保正常的庭审秩序。
(2)规定非经法院许可,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防止片面化、碎片化的信息误导舆论,干扰审判。
(3)规定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要求行使权利需依法、有序。
(4)规定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携带标语、条幅、传单进入法庭。要求当事人通过理性方式表达诉求。
(5)规定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5.更加注重庭审活动公开。
(1)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要求法院在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时,选择与旁听人数相适应的审判法庭,满足公众旁听需求。
(2)明确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的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让更多的人民群众通过便捷方式旁听庭审活动。
(3)规定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媒体记者经许可,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通过允许媒体报道庭审活动,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监督司法的渠道。
6.更加注重司法礼仪。
(1)规定全体人员在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应当起立,体现公众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司法的尊重。
(2)要求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没有职业着装规定的,着正装,其他人员应当文明着装,彰显司法文明。
(3)明确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庭审活动时,要立场公正、平等对待,依照规定使用法槌,理性指挥司法警察维持秩序,确保庭审活动的权威、有序和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