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本条规定的人数不确定的涉及多数人权益的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但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共同诉讼,也称为集团诉讼。
一、公告、登记
由于起诉时人数不能够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该诉讼后,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及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登记。具体期限的长短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1]但这并非表明如果权利人在此期间未登记就会丧失权利。
二、推选代表人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参加登记的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2]
三、代表人诉讼行为的效力
与本法第56条所规定的人数确定的共同诉讼类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事项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四、判决、裁定效力的扩张
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一方众多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同种类的权利或者义务,因此对于已经在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以及尚未登记的权利人而言,适用判决效力的扩张。亦即,人民法院对集团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不仅约束代表人和依法登记的权利人,还对同一情形但未参加诉讼的其他权利人发生法律效力。
条文适用
实践中,人数不确定的涉及多数人权益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对于解决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等侵权行为而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在具体适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集团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
2.集团诉讼起诉时当事人人数不确定。如果人数已经确定,就应适用本法第56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且确定的共同诉讼制度。
3.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以及受到的损害。人民法院据此审查该权利人的申请是否符合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能够证明的,权利人即可成为该集团诉讼的当事人;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3]
4.同意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无须自己参加庭审等后续诉讼程序。
5.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推选2~5人作为代表人,每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4]
6.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才可适用判决、裁定。
7.判决、裁定效力的扩张,是指适用该判决、裁定中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理由以及确定的确认、给付的原则和计算方法,至于具体确认、给付多少,则须根据权利人的具体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