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2款是本法2017年修正时新增加的。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适格原告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另一方面还可通过支持其他适格原告起诉的方式参加民事公益诉讼。
除本条规定以外,《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公益诉讼的系列司法解释等,共同构建起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益诉讼制度体系。
条文适用
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或者实现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由于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具有弹性,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因此决定了公益诉讼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2]其核心内涵都是民事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其具有两方面的显著特点:(1)公共利益总是涉及众多的主体或者公民个人,即带有群体性;(2)这种诉讼由能够代表群体或者公共利益的少数主体提起和实施,这种利益即众多的单个主体所拥有的个体利益累积起来而形成的具有公共性的集合利益,以及为众多主体作为一种共同体或者一个不可分的群体所共同拥有的整体利益。
一、公益诉讼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
1.公益诉讼既可以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提起,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提起。其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救济方式。
2.公诉则是人民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人民法院定罪处刑的诉讼活动。其本质上是一种公权力行为,不属于民事救济方式。
二、公益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私益诉讼)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最新修正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02~103页。
1.诉讼目的不完全相同。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私益诉讼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直接目的是维护个体利益。
2.保护利益的特点不同。公益诉讼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既是私益的集合体,与私益相关联,但又不同于私益,有时具有宏观性、抽象性等特点;而私益诉讼直接保护的是个体利益,具有具体性、微观性等特点。
3.对诉讼当事人的要求不同。公益诉讼的原告不要求一定与纠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而私益诉讼则要求原告必须与案件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4.损害范围的界定方面不同。公益诉讼纠纷所涉及的损害往往具有广泛性、严重性和长期性,特别是涉及环境污染侵权的公益诉讼,损害可能是隐形的,要经过几年甚至几十年才慢慢呈现出来,因此评估鉴定在公益诉讼中运用广泛;而私益诉讼的损害范围则比较容易界定。
5.管辖法院不同。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私益诉讼则适用普通的管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