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经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授权代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本条第1款规定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数为1~2人,这种限制,有利于诉讼的进行,同时节省时间和费用。[1]
本条第2款限定了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范围: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根据《律师法》第2条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当前,我国律师队伍已逐步扩大,律师通常具有诉讼经验、专业法律知识,能帮助当事人恰当解决法律问题。同时,律师由于具备较社会一般大众更高的法律水平,在一些复杂案件中,能与法官形成法律问题上的良性互动,便于当事人围绕攻击防御目标进行诉讼,也利于人民法院对有争议的问题集中审理。目前,律师已经成为我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部分。[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的工作近似,二者都可称为“专业代理”。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指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当事人所在社区一般指当事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所在的区域。当事人所在单位指参加诉讼的主体工作的机构。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担任代理人,须满足《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7条的规定:(1)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2)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3)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4)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条文适用
1.委托代理适用的前提是经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授权,无授权则不能代替当事人实施诉讼活动。该事项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对象,若无授权,不准予相关主体参加诉讼。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相关主体还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该解释第87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2.禁止双方代理。所谓双方代理,即同一代理人为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代理人,进而参加诉讼活动的行为。现代民事诉讼呈现出“双方当事人对立抗衡,法院居中裁判”的等腰三角形结构,若允许同一代理人为双方代理行为,将使得民事诉讼失去其对抗性,极大损害当事人的相关利益。故《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例如,同一代理人不能在一审程序中担任一方的代理人,而在二审程序中担任另一方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