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可以通过声音、图像、储存的数据和资料形象地反映一定的法律事实。作为证据的一种,视听资料是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记录案件的真实情况,并能使案件得以再现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视听资料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是我国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创立的,其后的《民事诉讼法》一直延续了这种做法,并被《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吸收,成为我国诉讼程序上独有的一种证据形式。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一般也被归于视听资料的范畴,但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后,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证据形式,因此视听资料的范围限于录音资料和录像资料。2021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依然沿用了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的做法。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出现在诉讼中由来已久。与我国的处理方式不同,其他国家虽然也多由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视听资料进行规范,但均依传统的证据方法对待视听资料,而没有将其作为独立的证据形式。作为证据类型的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录像资料两种形式。录音资料是应用声、光、电和机械等方面的科学技术,把正在进行的有关人员演说、对话以及自然声响等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通过播放再现原来的声迹,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资料;录像资料是应用光电效应和电磁转换的原理,将人或事物运动、发展、变化的客观真实情况原原本本地录制下来,再经过播放,重新显示原始的形象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资料。
与传统的证据形式相比,视听资料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视听资料表现为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载体,更依赖于录音带、录像带等物质载体,是以其记录内容对待证事实发挥证明作用。没有物质载体就不存在视听资料证据,其与书证在这个特征上非常接近。二是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动态直观性(逼真性),在形成过程中一般不受录制人主观因素的影响而造成对案件事实的歪曲,属于客观再现。只要录制对象正确、录制方法得当、录制设备正常,视听资料就能准确记录事实。借助相应的技术设备,视听资料就能直接再现一定的案件事实。三是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手段。与传统的证据形式相比,视听资料更依赖一定的物质载体,并以其记录的内容来对待证事实发挥证明作用。
同时,视听资料的形成也需要借助相应的录音、录像设备,既可以借助上述设备来制作,但也可能通过裁剪、拼接等伪造或篡改。因此,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人民法院对其真实性的检测也要依赖相应的科学技术和设备,或通过鉴定等手段进行甄别。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一些当事人通过对视听资料的剪辑、编排、加工,人为制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删改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或者伪造出新的证据,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带来很多困难。
条文适用
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时,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一、应当由当事人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借助于现代科技手段,视听资料既容易形成,但也容易被人为伪造或篡改。因此,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视听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原始载体对于证明视听资料的客观真实具有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确实无法提供原始载体的情况要严格把握。当事人应当说明未提交的原因,人民法院对其说明应当审查是否确属于正当理由。如属于正当理由,可允许当事人提交复制件,再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来认定事实。如不属于正当理由,应当要求当事人及时提供原始载体,否则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二、应当审查辨别视听资料的真伪
视听资料在现代科技的帮助下很容易被裁剪、截取、修改、刻意删除、伪造等。因此,对于视听资料,人民法院应当借助于科技、信息手段对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查以辨别其真伪。对于一些专业性质的篡改或者当事人异议较大的内容,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寻求司法鉴定,让专业人员对视听资料内容进行甄别。但对于视听资料存在的一些无关内容的删减以及不影响内容的特效处理,应不影响对其内容的审查。
三、应当注意审查视听资料取证的合法性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视听资料,应当要求其说明录制或制作视听资料的环境、过程等。要注意审查视听资料的制作是否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是否存在采取非法手段通过特殊设备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形。一般而言,未经被录制人同意的私录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一是对于录制的是自己与对方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谈话、行为等活动,如未侵犯对方隐私或商业秘密等,无论对方是否同意,一般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二是对于录制的内容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是对民事活动的客观再现,且并未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一般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三是要判断被录制人是否存在被胁迫、诱导等情形,即录制内容是否属于未在外界力量干预下的自由表达。
四、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人民法院在认定相关事实时,除视听资料外,还应当根据本案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对视听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只有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视听资料,人民法院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此外,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