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增加的内容。有专门知识的人,指的就是民事诉讼上所说的专家辅助人。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吸收了当时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1条的内容,在我国立法上确立了民事诉讼中鉴定与专家辅助人并存的“双层”专家证据制度,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有关专家辅助人的规定,最早出现在2001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之中。在2001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起草、论证过程中,一些地方法院的法官提出,在对鉴定意见质证时,往往由于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均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而导致质证活动难以充分展开。对此,有些地方法院尝试建议当事人各自申请专家出庭,协助其对鉴定意见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质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因此,他们建议将这种做法在司法解释中确定下来,以解决审判实践中有关鉴定意见质证困难的问题。
2001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采纳了这种意见,在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由于该条规定在审判实践适用中取得比较好的效果,且有的法院在没有委托鉴定的情况下,通过将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适用到对诉讼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陈述意见,较好地实现了提高审判效率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衡。
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过程中,立法机关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将其总结归纳后,形成《民事诉讼法》目前的规定。2021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保留了这一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2条、第123条延续了2001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1条的精神,对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适用作出解释。2019年修正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3~84条,除对《民事诉讼法》吸收的部分外,继续对专家辅助人的申请和通知、专家辅助人的询问以及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进行规定。
对于专家辅助人的功能,英美法系国家基于诉讼中贯彻“武器平等”的原则,由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证人就有关专业性问题进行作证,通过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对专家证人的交叉询问,有利于审理者保持中立的立场,平衡双方的意见作出裁决。这种做法充分反映出英美法对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的推崇。然而,英美法上的专家证人制度存在无法回避的缺陷,即专家证人的“党派性”。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鉴定人制度,由于鉴定人是法庭所任命的专家,独立于双方当事人,因而能够更好地体现公正、中立和客观的立场,有效克服专家证人制度的“党派性”缺陷。但这种现象也导致法官过度依赖鉴定人,削弱了自身的独立性。
相比较而言,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采用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与鉴定制度相结合的双层专家制度,既可以发挥鉴定制度的专业性,又可以发挥专家辅助人对当事人的帮助诉讼作用,可谓双管齐下。从规定专家辅助人制度进入我国民事诉讼实践后,该制度呈现的效果得到各方的高度肯定。
条文适用
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一、把握好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制度安排
对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民事诉讼法》在本条规定了基本原则。其具体的制度安排可以结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2条、第123条以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3条、第84条来共同掌握。实践中主要把握好几个小点:一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需要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人数为1~2人;二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以及是否必要,决定是否同意当事人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三是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诉讼地位是诉讼辅助人,其出席法庭审理时不是作为证人陈述意见,而是作为当事人的诉讼辅助人出庭,其在法庭上的位置应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的位置保持一致;四是因有专门知识的人系当事人主动申请其出庭帮助自己参与诉讼,故其因出席庭审而负担的相关费用,应当由申请其出庭的当事人负担;五是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的,其在法庭上的活动视为当事人的活动,故其对专门性问题的陈述应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六是人民法院对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资格问题不作审查。
二、把握好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作用
根据本条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主要是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其具体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鉴定意见是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依据科学手段,通过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具有极强专业性和复杂性,法官及一般当事人对该专门性问题可能并无研究,对鉴定意见可能也存在知识盲区。特别是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社会化大分工的日益细化,民事案件中遇到的专业性问题也将越来越多,需要鉴定的情形也层出不穷,得出的鉴定意见也越来越受到重视。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这样的情况下,让当事人自己对鉴定意见发表专业质证意见可能不太现实,甚至会导致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等后果。为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真正发挥好鉴定意见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此时应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根据其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提出专业意见,包括对鉴定结论是否正确、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过程是否标准、鉴定材料的选材是否适合等方面提出意见。
其一方面可以辅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作出判断,有助于当事人作出对鉴定意见是否提出异议的决定,另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辅助法官更好地理解鉴定意见,有助于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更科学的判断,形成内心确信,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二是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在民事诉讼中,有些问题涉及某一专门领域的专门知识,这些专门问题有的无法或者无须通过鉴定解决,但对于审理案件、认定案件事实又具有一定甚至决定性的作用。
比如,某一发明专利是否与另一发明专利采取的方法相类似,建筑、机械、金融或者网络等领域中某一专业词语如何理解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界定和把握,可能超出了法官这一职业所应当具备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养。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专业问题进行说明,回答询问,提出自己的意见,能够帮助法官和当事人对这些专业问题作出适当理解,澄清不当的认识,帮助法官避免因知识结构的局限性和特殊专门经验的贫乏性对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从而使得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能够建立在对专业人才充分运用的基础上,具备广泛的科学性和充分的客观性,保证案件判决的公正、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