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有些是无法移动或者难以携带、搬运到法院的。这些物件有时会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就需要对这些物品进行勘验。有些是案件争议的标的本身就是现场,如相邻权纠纷中常见的房屋之间是否存在遮挡等问题,也需要勘验人现场查验、测量、辨别。勘验在理论上系指“法官以其五官之感觉作用,直接亲自体验物体之性状,从而认识一定人物事况性状事实之存否为证据之调查证据行为”,勘验本身并不是证据,而只是一种调查证据的方法,勘验的结果才是证据。勘验的结果不仅包括通过勘验制作的笔录,还包括通过勘验留在审理者大脑中的印象。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通常将勘验理解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根据查验的情况和结果制成的笔录,被称为勘验笔录”。[2]由于《民事诉讼法》明确将勘验笔录规定为证据形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勘验中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只有体现勘验过程和结果的勘验笔录,至于勘验留在法官大脑中的印象,只是影响法官对待证事实的心证因素,并不作为证据对待。也有学者认为,“勘验笔录是指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现场和有关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后所制成的笔录。在民事诉讼中,有时由于案件审理的需要,为了查清事实真相,审判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勘验,以便对现场情况有清楚的了解。勘验人员将勘验的结果制作成笔录,便形成了一种独立的证据”。[3]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证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同时,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勘验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比如,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安局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组织派人参加。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参加勘验工作,有利于勘验工作准确、顺利地进行,也有利于增加勘验的公信力。同时,上述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支持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
勘验是法院的职权,这是各国的通例。在勘验的启动上,各国也普遍承认法院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勘验,也可以依职权决定进行勘验。如《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368条规定,法院为了查明事实情况,可依申请或职权,在必要时,召集一名或数名鉴定人令其进行检证。
条文适用
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勘验程序,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一、勘验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人民法院职权启动
勘验是在诉讼程序中,对于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实地踏勘或现场勘验,从而认定案件相关事实。《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4条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因而审判实践中,对于勘验的启动,要把握“确有必要”这个原则,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根据案件情况,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或者是否需依职权启动勘验。也就是说,无论当事人申请勘验还是法院依职权进行勘验,都需要满足“有必要进行勘验”的条件,这是启动勘验的前提条件。在勘验的过程中,避免不了要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等,从而可能涉及人的隐私和尊严。因此,在勘验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二、勘验应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
人民法院在勘验后形成的勘验笔录对案件事实认定有直接影响作用。因此,勘验过程中,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确有必要。本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如果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能了解勘验的情况,保护其合法的权利。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勘验工作可以照常进行。同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也有协助人民法院保护好现场、协助法院做好勘验工作的义务。
三、勘验人应当制作符合法定要求的勘验笔录
勘验的产品就是勘验笔录。勘验笔录作为证据的一种,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因此,勘验人在勘验后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并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勘验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勘验笔录应如实记录物证或现场上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客观情况。在开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庭宣读或出示勘验笔录和照片、绘制的图表,使当事人了解勘验的有关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当事人要求重新勘验的,可以重新勘验。
勘验过程中,可能会涉及专门性的问题。对于这些专门性问题,如果不超过一般人常识的范围,勘验人即可以作出判断,则没有鉴定的必要。如法官无法通过勘验的方法查明专门性的问题,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4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而实践中,在鉴定过程中可能也会发生需要对物证、现场等进行勘验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从节约诉讼资源、方便案件审理的角度出发,应当综合运用勘验和鉴定两种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充分发挥我国民事诉讼中采用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与鉴定制度相结合的双层专家制度,既可以发挥鉴定制度的专业性,又可以发挥专家辅助人对当事人的帮助诉讼作用的优势,为查明案件事实做好辅助,帮助法官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