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期间的耽误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或者指定期间内没有完成一定的诉讼行为。如某山区县的一位村民不服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准备提出上诉,但在接到判决书的第10天,该地山洪暴发,交通、通信中断,等交通、通信恢复时,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5天上诉期限,即耽误了上诉期限。期间的耽误,不仅影响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还可能导致当事人丧失相应的诉讼权利,从而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期间耽误的原因多种多样,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具体表现。概括起来讲,期间耽误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类。
(一)由于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
主观原因,是指当事人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因主观原因造成期间耽误,主要是指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1)故意,是指当事人已经预见到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将会造成期间的耽误,却仍然实施或者不实施该行为,从而导致期间耽误这一结果的发生。如当事人明明知道不服一审民事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但却故意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2)过失,是指当事人已经预见到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可能会造成期间的耽误,但其以为只要稍加小心或者采取某些措施就可以避免,或者当事人应当预见到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可能会造成期间的耽误,却没有预见到,从而造成了期间耽误这一结果的发生。如当事人接到一审民事判决书后,找不同的人商量要不要提出上诉,由于各方面意见不一,犹豫不决,导致错过了上诉期。
(二)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是指期间耽误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与当事人主观原因无关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根据本条的规定,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不可抗拒的事由。不可抗拒的事由,通常也称为不可抗力,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地震、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都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即属于当事人不可抗拒的事由。此外,某些人类行为,如发生战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对于当事人来讲,也是不可抗拒的事由。二是其他正当理由。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造成期间耽误的原因,与当事人的主观原因无关,而是因为其他客观情况造成的。如当事人突发重病入院抢救、诉讼文书被他人延误而未及时收到等。
二、关于期间的顺延
由于期间耽误的原因不同,其后果也不同。因为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耽误期限的,其原因在于当事人自己,其责任也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即不存在顺延期限的问题。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其原因不在于当事人,其责任也不应当由当事人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补救,即按照本条规定,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
条文适用
审判实践中适用该条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顺延期限的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即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提出申请。如果当事人没有按时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就失去了再进行某项诉讼行为的权利。如某一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上诉期限于2月15日届满,在2月5日发生了地震,导致交通、通信中断,2月15日,交通恢复。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即2月2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顺延期间的申请。如果在2月25日前没有提出上诉,而是过了2月25日再提出上诉,将产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上诉的后果。
第二,顺延申请应当向有权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耽误期间的事由,既可能发生在一审程序中,也可能发生在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在哪个程序发生耽误,就应当向正在审理案件的法院申请顺延。但是,如果耽误上诉期间的,应当向作出裁判的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再审期间的顺延,应当向申请再审的法院提出申请。
第三,顺延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顺延期限申请,经过审查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顺延期限的条件,准许顺延;认为不符合顺延期限法定条件的,不予准许。
第四,顺延期限的计算需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准予顺延期间后,顺延多长时间,因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法定期间顺延日期的计算,以实际耽误的时间为准。如前述耽误的上诉期间为5日,那么顺延的期限也是5日。指定期间顺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