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送达,是指法院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执行送达任务,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履行送达义务的人,称为送达人;接受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称为受送达人。送达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全面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让他们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以便他们据此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维护自身权益。二是推动诉讼进程的发展。人民法院依法送达后,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则须承担法律规定的后果。
送达除了具有诉讼行为的含义,还具有诉讼制度的含义。送达制度以规范诉讼文书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传递为内容,由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所组成。它以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为核心,全面体现法院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法律关系。
综观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关于送达的立法体例大体有两种: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即送达由当事人完成,法院原则上不参与送达,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原告提交起诉状的同时或之后,可以向书记官提交传唤状并要求书记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
如果传唤状的形式符合要求,书记官应当署名,加盖法院印章,并且将传唤状发还给原告,以便由原告向被告送达。另一种是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职权主义,即送达由法院完成,当事人不承担送达义务,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送达,除另有规定外,依(法院)职权进行。关于送达的事务,由法院书记官处理。
我国采取职权主义,送达在《民事诉讼法》中单列一节,另因案件涉及范围不同,还分为普通送达和涉外送达。由于两大法系在送达性质认识上的区别,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当事人或者其律师在他国境内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行为,被其他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视为对该国司法主权的侵犯。为调和各国和地区在民事送达法律制度上的冲突,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于1965年缔结了《海牙送达公约》。我国已于1991年3月2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加入《海牙送达公约》的决定,公约自1992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
二、送达的特征
1.送达的主体是法院。由法院以外的主体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材料的行为不属于送达。受送达人必须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若当事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诉讼主体,则应向其法定代理人送达。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法院之间送交诉讼文书的行为以及法院向其他单位或个人送交诉讼文书的行为均不属于送达,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2.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法院之间相互递送材料以及法院对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送材料,都不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送达。
3.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如起诉状副本、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4.送达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送达是法院的职权行为,法律文书一经送达,直接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产生重要的法律意义,因此,唯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送达,才是有效的送达;送达程序和方式的不合法将导致送达无效。
三、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用以证明受送达人收到人民法院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书面凭证。送达回证是检查人民法院是否按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标志,是送达人完成送达任务的凭证,不仅能够证明人民法院是否履行了法定的职责,完成了送达任务,还是受送达人接受或者拒绝签收送达文书的证明,能够证明当事人是否耽误了诉讼期间,是衡量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
根据本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它是计算期间的主要根据。
条文适用
依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无论采取何种送达方式,都应当有送达回证,让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签收的日期即是送达日期。但是,实践中也存在两种例外情形:
一是在公告送达中,无须送达回证,公告期间届满的日期即是送达日期。当然,公告送达应当也要有相关的公告期满的证明材料入卷。
二是在邮寄送达中,人民法院通常都会制作送达回证一并寄送当事人,要求当事人签收后寄回人民法院入卷,但有的当事人往往收到法律文书后不将送达回证寄回法院,此种情形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1)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2)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4)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5)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6)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