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指派专人包括执行送达任务的书记员、司法警察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将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当面交付给受送达人本人签收或者法律明确规定的相关人的送达方式。
一、属于直接送达的情况
根据本条规定,以下情况属于直接送达:(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二、视为直接送达的情况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但该公民本人不在送达地点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3.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三、直接送达送达日期的确定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即是送达日期,若送达回证不是受送达人本人签收的,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条文适用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送达方式中,直接送达是首选方式。只有当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时,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其他方式进行送达。
适用直接送达,最重要的条件是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受送达人的准确送达地址。受送达人是公民的,送达地址通常是公民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送达地址通常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加剧,因受送达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等因素,实践中出现了“送达难”的问题。为了解决送达地址难以明确的问题,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送达地址确认书、推定送达等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按指印确认。”在规定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基础上,该规定进一步规定了推定送达制度。该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