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文书原则上应当直接送达,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直接送达比较困难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在直接送达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情况下,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这里的委托人必须是受诉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委托其他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委托送达的前提是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例如,受送达人居住在受诉法院辖区外,或者由于疫情防控等原因,导致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等的情形。
委托法院必须向受托法院出具委托函,将委托的事项和要求、受送达人的地址明确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在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通过邮政机构将诉讼文书挂号寄给或者以专递方式交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在民事诉讼中,送达以直接送达为原则,能够直接送达的,应当尽量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本条所规定的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均是直接送达的补充方式,是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难以实现时的补救性手段。在人民法院未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之前,一般不宜直接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在选择适用上并无先后之分,当受诉法院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时,受诉法院既可以选择委托送达,也可以选择邮寄送达。但由于邮寄送达具有便捷、成本低等优点,实践中大多选择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受送达人在挂号回执或者专递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或者专递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或者专递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向人民法院提供的送达地址准确无误,自己在送达过程中没有过错的,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不能视为送达,亦不能产生送达的法律效果,受送达人也不承担送达不能的不利后果。受诉法院应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向受送达人重新进行送达。
条文适用
为切实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问题,进一步提升民事送达工作质效,规范民事送达行为,有效应对拖延诉讼及逃避诉讼等不诚信行为,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关于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为各级人民法院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时,应注意把握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能邮寄送达:(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方式处理:(1)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2)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3)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1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4)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1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四,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5日内投送3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五,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第六,邮寄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1)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2)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4)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5)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6)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七,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或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3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八,受诉法院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10日内代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