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应用文书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其指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以此为基础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是纠纷解决的最终载体,不仅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也是人民法院认可当事人协议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证明。民事调解书既有别于调解协议,也与民事判决书有着明显的不同:第一,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不同。调解协议的签订是民事调解书制作的前提条件与必经过程,调解协议是民事调解书实质内容的来源。但与调解协议相比较,民事调解书是法定的司法文书,必须依据法律要求制作,在格式上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与惯例,在文字表述上更为规范。第二,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不同。二者虽然都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但民事调解书在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同时,还具有明确的契约性,其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民事判决书则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国家的意志。两者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也不同。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鉴于司法实践中民事调解书的广泛使用,我们应高度重视民事调解书的制作。
调解程序的结束有两种情况:一是调解失败,诉讼程序继续;二是因当事人达成协议而结束。一般来说,调解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对当事人是否依约履行无从约束。为避免就同一事实和法律问题重复诉讼情况的出现,维护司法活动的严肃性,人民法院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以制式的法律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终结诉讼。
一、民事调解书的制作要求
对调解书的制作,《民事诉讼法》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其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作出相应的确认、给付、形成判决的请求。诉讼请求可能是一项,也可能是几项,都应在调解书中写明。案件事实,是指人民法院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查明确认的证明案件真相的被法律所规范的生活事实。案件事实是诉讼调解的基础,也是判断调解协议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写明案件事实有助于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有利于保证审判质量和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调解结果,是指经由人民法院审查确认的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具体约定。这部分内容直接涉及调解书的执行和落实,应当具体明确,不能有所遗漏,以免发生争议。
与民事判决书一样,民事调解书应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除此之外,还应写明制作调解书的年、月、日。
二、民事调解书的生效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方产生法律效力。这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民事调解书必须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拒收,则不产生法律效力。二是调解书生效的时间以当事人签收的时间为准。三是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而言,其权利义务已经确定,就本案不得另行起诉或再上诉;对人民法院而言,不经过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之相抵触的裁判。
条文适用
一、调解书的格式
调解书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制作,其应当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在首部中,应依次列明:(1)人民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件编号。(2)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有别名或者曾用名,且该别名或者曾用名与本案有关联的,应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标明。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其名称和住所地,并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依法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和住所地,并写明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并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当在姓名之后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如果委托代理人系律师,则只写明其姓名、单位和职业。(3)案由与简要的案件由来。
2.正文。《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书的要求相较判决书而言要宽松很多,并未要求将制作判决书所要求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等作为调解书制作的内容,这体现了调解书很大程度上源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本质特征。调解书正文主要包括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两部分。应当注意的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调解书一般应简要写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之所以要求写明,是基于民事诉讼调解分清是非原则的考量,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必须考虑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需要,对于当事人双方要求或同意略写的,人民法院也可以略写。调解结果包括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对诉讼费用负担未达成一致的,还应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在诉讼费用负担后,应当写明:“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尾部。调解书的尾部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还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写明制作调解书的年、月、日。
二、司法解释对调解书生效的特别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事调解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对调解书的生效、内容等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
1.关于调解书的内容、适用范围及例外。一是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入调解书。二是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三是调解不制作判决及其例外情形。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例外情形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2.不影响调解书生效的几种情形。一是担保人不签收文书的情形。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二是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3.调解书的补正。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作出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4.调解书的送达、效力及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方具有法律效力。此种情形的例外在于,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对此类调解书,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的方式。
5.民事调解文书的规范问题。一是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统一诉讼调解法律文书的格式,制作当事人答辩期满前调解同意书、继续调解申请书、委托调解书、诉讼费用决定书、调解书等诉讼调解文书模本。二是调解书的内容可以简化,简要记明案由和当事人诉讼请求,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不写案件事实、审理过程和证据情况等。三是应当区分当事人签收生效的调解书和根据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制作的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的调解书的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