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诉前保全规定方面,增加和修改了如下内容:一是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由于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1]增加了诉讼中行为保全的内容,因此在本条诉前保全的条款中对“保全”的理解当然包括行为保全。二是增加了利害关系人在申请仲裁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规定。三是对受理诉前保全的法院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即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而2012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对此规定比较笼统。四是要求对驳回诉前保全申请必须用裁定,与上一条适用裁定驳回诉讼保全的要求一致。五是对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正式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作了延长规定,由原来规定的15日延长至30日。本条沿袭了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采取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诉前保全的条件。申请诉前保全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既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申请行为保全。情况紧急,一般是指紧急到申请人来不及起诉,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是指被申请人可能随时转移被申请保全的财物,而该财物一旦转移,申请人的财产权利就难以实现或不能实现,或指申请人可能继续实施某种行为,这种行为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或进一步扩大损失。
2.申请诉前保全的时间。除了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可申请诉前保全外,根据本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此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被申请人侵害其权利的人。
4.诉前保全申请必须向有关法院提出。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可受理诉前保全申请。
5.申请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以裁定的形式驳回申请。
6.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期限。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正式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诉前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前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与被申请人解决民事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的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果在30日内不起诉,又不提出撤销保全措施的,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以免被申请人因保全时间过长而扩大经济损失。
条文适用
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受理前或仲裁申请受理前,因情况紧急,为了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或者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民事强制措施。比如,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之前,买方按约定先支付100万元货款后,发现对方存在欺诈行为,根本没有履约能力,而且提前支付的100万元很可能被转移,如不及时采取冻结该账户相应存款的保全措施,将造成难以追回的损失,如果按照正常的起诉渠道,在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再申请保全,需要等待一定时间,到时恐怕无法补救,针对这种情况,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在起诉前请求人民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根据本条的规定,实践中,应注意掌握以下问题。
一、行为保全同样适用于诉前保全申请
《民事诉讼法》在第103条诉讼保全的规定中增加了行为保全的内容,因此本条诉前保全相应也应当包含行为保全的内容,利害关系人在诉讼前不仅可以申请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避免造成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对诉前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与诉前财产保全一样。
二、申请仲裁前也可以申请诉前保全
2012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对申请仲裁的当事人能否提出保全申请以及向哪里提出申请没有涉及。《仲裁法》第28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这一条只规定在仲裁期间可以申请保全,对申请仲裁前能否申请保全也没作进一步规定。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由于约定了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只能依照约定首先选择申请仲裁机关裁决,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及时保全的,也应当赋予利害关系人向有关法院提起保全申请的权利,否则其将面临难以补救的损害。基于这种情况,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此作了补充完善,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均可申请诉前保全。
三、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诉前保全是在起诉前进行的,利害关系人是否起诉,即便是起诉能否胜诉尚属未知,而保全措施的适用可能会给被申请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本条硬性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至于是要求足额担保还是一定比例的担保,从本条与本法第103条规定的差别来看,第103条规定诉讼保全要求“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本条规定是“应当提供担保”。对“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可理解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要求担保,也可以不要求担保;要求担保的,既可以是足额担保,也可以是按一定比例担保。与此相对应,从字面上对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就应理解为应当提供足额担保。从现实情况来看,诉讼保全提起时人民法院经过了一定的审理程序,对那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十分明确,申请人胜诉几乎没有悬念的案件,没有必要一律要求提供担保甚至是足额担保,但诉前保全情况不同,申请人是否会起诉以及起诉后能否胜诉都还是未知数,为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要求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也在情理之中。对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2条进行了具体解释,该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亦作出了相同的规定。实践中,对于诉前保全的担保,一般情况下,要适用全额担保的规定。但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可以不要求全额担保。也就是说,对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要求申请人提供全额担保是原则,不全额提供担保是例外。主要是考虑诉前保全采取时,还没有提起诉讼,出现风险的可能性比诉讼中的保全要高,担保要求自然要高一些。
四、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的区别
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虽然都是保全制度,但因为诉前保全发生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对被申请人的影响更大,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更为严格。具体而言,二者存在以下区别:
1.提起的时间不同。诉前保全只能在尚未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时提起,诉讼保全是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提起。
2.提起的主体不同。诉前保全只能是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诉讼保全除了当事人申请外,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也可依职权启动。
3.对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只有在法院责令其提供担保时才需提供担保。
4.对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限要求不同。诉讼保全只要求情况紧急的,才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保全因为都属于情况紧急才提起,因此只要是提起诉前保全申请,都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