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向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宣布法庭规则。法庭规则是法院开庭审判时,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的纪律与秩序,是开庭审理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法庭规则宣布后,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行为的轻重程度,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包括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责令其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对行为人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仍不足以制止其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其罚款、拘留。对于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已不足以制裁其违法行为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目的集中体现为对法庭规则和法庭审判秩序的维护。在适用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法庭规则的主要内容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法庭规则是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这里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勘验人、鉴定人等参与法庭审判的主体。其他人包括旁听人员等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其他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7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鼓掌、喧哗;(2)吸烟、进食;(3)拨打或接听电话;(4)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5)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该规则第20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2)哄闹、冲击法庭;(3)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4)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5)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该规则第26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旁听庭审活动,外国媒体记者报道庭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6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处理:(1)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2)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3)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出现以上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二、强制措施的适用
(一)训诫的适用
训诫主要适用于违反法庭规则情节轻微的人。训诫一般应当场进行,以求达到纠正行为人违反法庭规则行为的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7条规定,训诫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应当记入庭审笔录。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后,可以当庭对行为人给予口头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训诫的内容由书记员记入庭审笔录。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行为也可以进行训诫,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配合法院执行。如果经训诫,行为人仍不改正错误,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二)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
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对象同样是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其严厉程度和制裁力度要强于训诫。对于违反法庭规则、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可以先对其进行训诫,如果其仍然不停止妨害诉讼的行为,可进一步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的强制措施,以维护法庭秩序。《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9条规定: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7条规定,责令退出法庭可以由合议庭作出决定,也可以由独任审判员决定,由书记员将被责令退出法庭的违法事实记入笔录。
(三)罚款、拘留的适用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适用罚款、拘留是比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其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超出了情节轻微的程度,已经严重干扰了法庭正常的审判活动,对其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的措施,不能与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适应。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行为人实施罚款或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罚款、拘留。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3条的规定,这里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追究刑事责任
对扰乱法庭秩序,侵害审判人员人身权利,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包括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根据《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可能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
根据《刑法》第309条的规定,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正常审判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哄闹、冲击法庭必须采取聚众的形式,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则不要求采取聚众的形式。聚众一般是指聚集3人以上。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是指行为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起哄、喧闹,影响法庭正常审判工作,冲击法庭包括强行闯入审判区、围堵司法工作人员等破坏法庭审判秩序等行为。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包括对审理案件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实施人身攻击、伤害,例如行为人咬伤维持法庭秩序的司法警察。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如果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应按《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30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条文适用
对于实践中出现的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以各种方式干扰庭审活动,严重影响审判工作严肃性的情形,为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2009年10月27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维护庭审安全,确保庭审活动正常进行的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执行《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各级人民法院在推进审判公开的过程中,要大力宣传《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将其置于法院公告栏等醒目位置,通过设置咨询台、电子查询屏,发放应诉通知、诉讼手册等形式使公众知晓,书记员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当庭宣读。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要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在切实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公民的旁听权和新闻记者的报道权的同时,对公然违反法庭规则的各种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二、严格执行关于维护庭审秩序的相关规定
对于诉讼参与人、其他人以哄闹、冲击等方式扰乱法庭秩序,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多种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和领会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在庭审秩序管理中职权的多样性,综合运用批评教育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各种手段,灵活机动加以处置,确保庭审秩序安全,必要时还可依法宣布休庭或延期审理,待影响庭审活动正常开展的不利因素消除后再行开庭。
三、积极开展庭审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活动
人民法院要及时查找各种隐患和漏洞,积极采取措施整改,从人、财、物各方面加强庭审安全保卫工作。要从增强司法理念的高度,加强教育培训力度,促进广大干警树立庭审安全意识,提高审判管理能力。要特别注重对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的培训,特别注重对一线办案法官、尤其是审判长的培训,通过分析典型案例、观摩开庭、现场评点等方式,不断增强其权利保障意识、诉讼安全意识、岗位责任意识,提高其庭审驾驭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
四、着力构建、优化庭审秩序管理的长效机制
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完善重点案件庭审组织应对机制,对敏感案件、重大刑事案件、当事人积怨较深的民事案件,要强化庭审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强合议庭,配齐警力,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要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机制,坚持新闻工作的归口管理原则,规范新闻采访、庭审直播的审批程序。
五、严肃查处庭审秩序管理中的失职行为
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以及司法警察在庭审活动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审判秩序。对于因采取措施简单轻率,或者对违反法庭规则行为置之不理、处置拖拉等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