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民事诉讼法第117条(关于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不协助调查、执行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事诉讼法第117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民事诉讼法第117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不协助调查、执行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17条条文释义
实践中,有些具有协助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冻结划拨财产等义务的单位,如金融机构、政府职能部门等,出于一些动机,消极协助或者拒不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妨害执行,因此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对该单位实施罚款,或者对其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协助单位的下列行为,除了责令其履行义务外,均可以实施罚款:
1.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此处所称的有关单位,是指握有证据的有关单位,比如房屋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林业管理部门、车船管理部门、户籍管理机关、公证机关、婚姻登记机关等。拒绝调查取证,包括明确不让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不向人民法院提供所需要的证据,也包括以不作为的方式对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协助要求不予理睬。妨害调查取证,指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设置障碍,编造借口,使人民法院无法得到所需证据等行为。
2.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义务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拒不协助的,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此规定包括三个关键点:一是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是已经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是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此处所称的有关单位,是指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任何单位,比如银行类单位等。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行为为不履行不法定义务的行为。
3.拒不协助办理扣留收入、证照移转等手续。此规定包括三个关键点:一是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是已经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是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此处所称的有关单位,是指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单位,比如发放工资的单位,办理房屋、车辆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需要转交户口本、营业执照的单位等。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行为。本条第1款前3项虽然详尽列举了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常见事项,但无法穷尽实践中可能碰到的所有问题,因此,本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这一兜底条款,只要性质上属于拒绝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均可视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条文适用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就是说,一方面必须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还要承担罚款的责任。此两项可以合并承担。但需要指出的是,是否处以罚款,由人民法院根据违法单位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并处。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对此需要说明的是:一是此处所称的主要负责人,主要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人员。此处所称的直接负责责任人员,主要是指具体实施违法行为的负责人员。二是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有一定的顺序,首先是要罚款,其次如果罚款后仍然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方可以予以拘留。三是如果人民法院作出了予以罚款、予以拘留决定后,还可以一并向监察机关(如各地的监察厅局等)或者有关机关(如违法行为人的上级机关等)提出司法建议。应当说,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的实现,紧靠人民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是难以完成的,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的协作配合。而协助义务机关就是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法院打击规避执行的有力协作者和配合者。在面对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协助义务机关应当高效、精准完成协助义务,即使有异议,也应当在完成协助义务后再予以提出。只要在法院协助文书的范围内完成协助义务,即使协助执行错误,协助义务机关也无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不应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接收或者拖延办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