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对妨害民事诉讼和执行的强制措施,是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妨害民事诉讼和执行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手段,属于国家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公权力,对行为人妨害行为的制裁措施。因此,对妨害民事诉讼和执行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只能由受理民事、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决定。其他单位或个人采用非法手段寻求权利救济的,不受法律保护,对其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妨害民事诉讼和执行的强制措施只有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强制措施。实践中,有些单位、个人为追索债务,采取拘禁他人逼其还债,或者私自扣留他人财产用以抵偿债务或迫使他人尽快偿还债务等方式自行寻求救济,对于这些侵害他人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私力救济行为,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办理执行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对行为人予以拘留、罚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破坏了正常的审判、执行程序,而且严重损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对此类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制裁。
适用罚款、拘留的情形应当是行为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如果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由其他部门依据《
刑法》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非法拘禁他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非法扣押他人财产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可能触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部分
罪名。
一、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与本条规定相关的罪名是非法拘禁罪。这里有必要对非法拘禁罪进行简要介绍,供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将行为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参考。非法拘禁罪,是指通过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该条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在认定该类案件的性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非法拘禁罪与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犯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在认识上容易和绑架罪发生一定联系。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要求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在形式上都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区别在于前者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绑架他人,这里的“非法利益”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其他利益;后者与绑架罪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同,为了讨债而拘禁他人的,除了将债务追讨回来之外,并不提出其他财物或不法利益的要求。如果超出追讨债务的范畴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可能构成绑架罪。
(二)非法拘禁罪与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非法拘禁他人,具有侮辱情节的,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按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可不再按侮辱罪处理。
根据《刑法》第238条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拘禁他人的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殴打”,应当以故意致人轻伤为限。如果行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的,按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按非法拘禁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再按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故意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其行为已经超出了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范畴,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上述罪的,从重处罚。
二、侵犯财产的犯罪
行为人私自扣押他人财产以追索债务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规定,应按照相应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私自扣押他人财产的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例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的行为,可能构成抢劫罪;采用公开夺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强行追索债务,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抢夺罪。之所以要对行为人非法扣押他人财产强索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行为人虽然对他人享有债权,但其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主张权利,由人民法院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债权人不通过法律途径,而是私自采取侵害他人财产权的方式实现权利的,其行为仍然具有违法性,损害了他人对其自身财产的所有权。
条文适用
有关单位和个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只有发生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才能依据本条规定对其予以拘留、罚款。如果上述行为不是发生在民事诉讼和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就不能按妨害民事诉讼来采取强制措施,而应由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于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诉讼、执行程序之外,为追索债务实施非法拘禁他人和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49条的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直接根据《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