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和补充。一般情况下,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起诉状,只有在原告书写起诉状有困难时,才可以口头起诉。除上述情形外,《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1款还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一、起诉状
起诉状也称“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文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印发《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其中提供了民事起诉状的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书写起诉状,有利于明确表达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也便于人民法院判断是否应予受理原告的起诉。通过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可以及时将原告的主XXX依据传达给被告,有利于被告行使答辩权。起诉状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文书,用语应文明、规范。《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第210条中对起诉状的用语措词提出要求,起诉状中不能包含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否则应予修改。原告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内容与正本相同的副本,由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正本应留存入卷宗。副本可以抄写,也可以打印、复印。
二、口头起诉
口头起诉是指原告以口述形式向人民法院作出提起民事诉讼的意思表示。口头起诉是对书面起诉形式的补充。《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两种情况下可以口头起诉:一是本条规定的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二是《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的“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简易程序中采取口头起诉的方式,便于人民群众参加诉讼,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权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5条规定:“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准确记入笔录,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对于口头起诉的内容,由法官记入笔录,在案件受理后,将起诉状内容告知对方当事人,具体方式可以口头通知或书面告知。书面告知时,应当将笔录抄本或笔录要点的摘抄本送达被告。口头起诉具有与书面起诉相同的法律效力,口头起诉笔录具有与起诉状相同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印发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提供了口头起诉登记表的格式文本,供人民法院记录当事人口头起诉情况时使用。
条文适用
一、接收诉状与立案受理
实践中应区分人民法院接收诉状与立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接收诉状并不代表立案受理。接收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具有《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起诉的法律后果
1.产生诉讼系属。自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发生诉讼系属。诉讼系属是指因提起诉讼使诉讼的请求存在于法院之状态。如果是以书面方式起诉的,自起诉状送交法院时发生诉讼系属;如果是以口头方式起诉的,自作成笔录时发生诉讼系属。诉讼系属一经形成,案件处于诉讼状态中,即使尚未正式立案受理或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不得再行起诉,否则应视为重复起诉。
2.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起诉状中载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诉讼,应视为向被告主张权利,应当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实体法效果。自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典型案例
吕某、羊某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180号
【裁判要旨】对原告主体资格的形式审查通常在立案阶段进行,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起诉材料存在瑕疵,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要求补正,必要时,应当依职权予以查明。
【基本案情】吕某、羊某、王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吕某、羊某、王某在一审中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共有3页,前2页包括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部分,并标明页码为第1页、第2页,第2页最后一行为“(以下无正文)”。最后一页为签字页,吕某、羊某、王某在该页签名按指印,日期为2019年10月17日,标明页码为1页。一审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6月30日开庭审理。2020年11月18日,山东省东营市渤海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证明吕某、羊某、王某在《民事起诉状》上签名、按指印。该《民事起诉状》与吕某、羊某、王某提交原审法院的《民事起诉状》一致。吕某、羊某、王某将该公证书提交一审法院,但一审法院未采纳。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吕某、羊某、王某提交的起诉状存在严重瑕疵,吕某、羊某、王某提交的起诉状共3页,第1页和第2页字体和纸张一致,最后一页无主文,仅有吕某、羊某、王某的签字,纸XXX字体与前2页明显不一致,标注的页码为第1页。应视为吕某、羊某、王某未提交合格的起诉状,不能确定本次起诉是否为吕某、羊某、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吕某、羊某、王某的起诉。三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原告主体资格的形式审查通常在立案阶段进行,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起诉材料存在瑕疵,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要求补正,必要时,应当依职权予以查明。吕某、羊某、王某补充提交的《公证书》已经弥补了《民事起诉状》的形式瑕疵,证明《民事起诉状》是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裁定对此未予记载和确认,也未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径行裁定驳回起诉,事实认定有误。一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120条[1]的规定裁定驳回吕某、羊某、王某的起诉。该条规定的是起诉的形式,并非驳回起诉的适用条件。一审法院适用该条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法律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