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前,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从程序上裁定不予立案受理原告起诉的司法行为。不予受理是对原告起诉的形式要件的否定性评价。
一、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虽然都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但两者性质不同。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在准确判断纠纷性质的基础上,确定原告的起诉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选择由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是双方当事人关于纠纷解决机制的合意,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无论是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均具有排除人民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同样具有此种效力。仲裁协议排除司法管辖的前提是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内容清晰明确。仲裁与法院主管具有互斥性,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纠纷解决途径。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向法院起诉两种纠纷解决机制,即约定了“或裁或审”的内容,应视为仲裁协议约定不明,仲裁协议无效。此种情况下,因诉讼是终局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
《
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划分了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分工,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人民法院无权行使审判权。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应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处理其主张的机关申请解决或救济。
四、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如果受诉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没有管辖权,应当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发现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不得以此为由驳回起诉,而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表明两地法院存在管辖权争议,应当报请两地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行移送。
五、重复起诉
重复起诉是指相同的当事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重复起诉不予受理是现代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体现,源于罗马法中的“一案不二讼”制度和“诉权消耗”理论,该理论认为所有的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而消耗,对同一诉讼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在重复起诉的情况下,诉的主体、诉的客体(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诉的原因事实均相同,可以得出前诉与后诉属于同一个诉的结论。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请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例外情形是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意味着放弃实体权利,法院准许原告撤诉,仅表明法院同意原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有权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起诉。
六、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
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主要指《
民法典》第1082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七、特定的离婚、收养案件
离婚、收养案件属于人身关系纠纷,婚姻、收养的基础是双方的感情,本条规定是为给双方时间、消除隔阂、促进和好。但如果6个月内,双方产生了新的冲突,感情进一步恶化,婚姻、收养关系确实无法维系,应视为产生新情况、具有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受理。如果在6个月内,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也应受理。
条文适用
重复起诉的识别决定后诉能否受理,实践中应准确把握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在《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重复起诉规定明确的构成要件,重复起诉仅在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研究中有所涉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了重复起诉的要件,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视为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重复起诉的要件及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此条规定作为实践中对“一事”的判断标准,更具操作性。
1.关于当事人相同,对于当事人相同的条件应作宽泛的理解,不能认为只有当前、后两诉当事人完全一致时,才符合此项条件。如果前诉原告同时向多个被告主张实体权利,或前诉存在诉的合并情形,而后诉中,原告仅向前诉被告之一主张实体权利,也可视为当事人相同。
2.关于诉讼标的相同,民事诉讼理论界对诉讼标的的识别曾有多项理论学说,从旧实体法说、诉讼法说到新实体法说和诉讼标的统一概念否定说等,莫衷一是。实务界仍采旧实体法说,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实体权利,但在发生请求权竞合时该学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有学者为解决诉讼标的识别问题,提出“新二分支说”,认为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仅具有诉讼法意义,而且与实体法也存在联系,因而诉的声明和事实理由,只要其中任何一项为单一则诉讼标的为单一,只有两者均为多数时诉讼标的才为多数。[1]诉的声明即诉讼请求。按此学说,原告基于不同事实理由提出同一诉讼请求,或原告基于同一事实理由提出不同诉讼请求,均属同一诉讼标的,后诉不应受理。
3.关于诉讼请求,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时,如上文所述,两诉诉讼标的相同,后诉构成重复起诉。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表明原告提起后诉实为对前诉裁判结果的不认可和挑战,表明前诉与后诉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一致性,后诉构成重复起诉。
重复起诉可以发生在多个诉讼阶段,当原告同时向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起诉,虽然法院均尚未受理,仍构成重复起诉;前诉已经受理但尚未判决,正在审理过程中时,再次起诉的,以及前诉已经审理并作出判决,再次起诉的,均可构成重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