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制定以来,本条在历次修正中未经任何修改。人民法院通过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使当事人获悉诉讼信息和程序性事项,既便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同时也是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保证。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书面告知,即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写明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受理案件通知书是人民法院接到原告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决定立案后,向原告发出决定立案和预交诉讼费的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决定受理后,应向被告发出的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原告、被告姓名,案由,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被告按期提出答辩,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他事项。二是口头告知,如果不在通知书中记明,应当在送达通知书的同时,以口头方式告知,便于当事人及时了解诉讼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主要包括:(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就陈述事实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3)当事人有权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复印本案有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但应当遵守人民法院对查阅、复印案件材料的相关规定。(4)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5)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提起反诉。(6)当事人有权对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7)对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等,当事人认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是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若是在开始审理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8)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二、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
主要包括:(1)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尊重司法礼仪,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有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等行为。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相关规定,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暂扣进行录音、录像、拍照、传播庭审活动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并删除有关内容。(2)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3)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4)当事人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另外,人民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除了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以外,还应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0条第1款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条文适用
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是人民法院的一项义务,如果人民法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呢?若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能否据此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而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呢?从《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第325条至第329条列举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或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处理的情形来看,其中并不包括人民法院未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的情形。但是,当事人对于诉讼权利义务的知情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一项程序权利。人民法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属于程序瑕疵,如果确实导致当事人因不知道诉讼权利义务而未行使诉讼权利或未履行诉讼义务,并因此直接或间接影响诉讼结果的,应认为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