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当事人,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权利或义务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时,依照职权追加其为案件的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共同诉讼人之间对诉讼标的的关系,可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如合伙关系中基于合伙财产的诉讼、共同继承人基于被继承财产的诉讼。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法院应予以追加,合并审理并作出判决。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如一加害人对数人实施了加害行为,数个受害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分别向加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对于普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也不会产生追加当事人的问题。本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第73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条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因此,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受诉人民法院在审核诉讼材料后,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时,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二是当事人申请追加,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申请追加他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追加并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而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告时,不以其本人和该案其他诉讼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为转移,均应通知追加,即便其不出庭参加诉讼,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与判决,且判决生效以后,对其同样具有约束力。如果应当追加的被告属于依法必须到庭的被告,在其经人民法院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两次传票传唤,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追加当事人一般应当在第一审程序中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7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共同侵害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问题的答复》(法函〔2001〕71号)规定,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其他侵害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条文适用
一、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的范围
在民事诉讼中,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一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二是必须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追加当事人的理论基础是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不可分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一同参加诉讼,既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便于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换言之,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如果只有其中部分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的,即为共同诉讼当事人不适格。必要共同诉讼人之一没有独立的诉讼权能,不能单独行使诉权。如果法院发现有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时,应当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除追加必要的共同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附于必要共同原告或被告,也是必须与原告、被告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以便将来可能出现的另一个诉讼放在现在的诉讼中一并解决。因此,当人民法院发现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时,无论原告或被告是否同意,都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不申请参加诉讼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法院的裁判同样对其发生法律效力。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并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其诉讼标的具有可分割性,如法院告知有关诉讼情况后,其不愿参加诉讼的,则法院不能强行予以追加。
二、追加当事人的程序问题
追加当事人的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被追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追加的事实和理由及被追加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同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书所记载的事实和理由的证据。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追加当事人时,需向被追加的当事人送达参与诉讼通知书,并根据案情写明被追加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将追加当事人的情况及时通知其他案件当事人,并变更案件的举证期限,送达追加当事人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没有递交书面的申请书,只是在庭审或答辩状中提出要求追加当事人的,法院认为无须追加当事人的,应在裁判文书中阐明,无须制作不予追加当事人的民事裁定。
当事人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案外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成立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3条规定作出驳回追加当事人申请的民事裁定,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时,才可以提起上诉。
三、被追加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被追加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要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及权利义务关系确定,被追加的当事人对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有权提起诉讼,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案件的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对原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追加的当事人若有可能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直接追加为被告。无论是人民法院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追加被告,在案件审理中都要征求原告对被追加的被告是否承担责任的意见。原告同意向该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该被告是否承担责任作出裁判。当原告明确放弃对被追加的被告主张权利,而案件事实和证据证明该被告应承担实体责任,原列被告没有责任时,原告要承担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