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事先公告开庭时间、地点,庭审中公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对审判结果公开宣判。
公开审理是我国《
宪法》确立的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根据《宪法》第13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为公开审判。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一、公开的对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公开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民群众。即案件的整个审理经过,乃至最后宣判结果,都允许人民群众旁听。这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提高司法公信力,打造透明、公开、阳光的群众监督机制。二是社会媒体。公开审理的案件,社会媒体经过人民法院的准许,旁听时可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转播直播庭审情况,对案件予以报道。但是不得进行有倾向性的解读,不得对审判组织、审判人员进行点评,更不能提前披露审理结果。
二、公开的例外
根据本条规定,公开审理是原则,但也存在例外情形。有些案件,公开审理反而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造成损失,或者会对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这就需要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一)法定不公开审理
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主要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根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存在于国家安全体系的各领域、各要素、各层面,融合在事关国家安全的各项业务之中。[1]因此,审判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公开审理,以免使国家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至于国家秘密具体的事项范围,《保守国家秘密法》有详细列举,审判人员可以据此予以审查确定。
个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保护其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或不为他人知悉的秘密的权利。一般认为,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以及个人隐私利用权。[2]隐私权的价值在于个人自由和尊严的本质,体现于个人自主,不受他人的操纵及支配。[3]由此可见,个人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依申请不公开审理
对于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不公开审理。由于离婚案件往往涉及个人隐私和夫妻情感问题,如果当事人认为公开审理不利于将来生活的安宁秩序,以及影响个人心理上、精神上的状态,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原则上应当允许。商业秘密是指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商业秘密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类知识产权,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秘密性,只为特定主体掌握,禁止非法获取、披露、使用;二是价值性,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创造商业财富;三是实用性,可以在生产过程中应用使用,并且能产生积极效果。商业秘密已然成为市场竞争的战略资源,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如果当事人以涉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决定。
条文适用
实务中对于本条的适用和把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关于不公开审理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实践中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隐私,是个难点问题。理论界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个人隐私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个人隐私有悖公序良俗,就不属于正当合法的权利,法院可以不用保护,因此应当公开审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要保护的是隐私权,保护的对象是公民个人不愿被人知晓的私人生活,所以不管隐私是否合法,都应当不公开审理。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可取,从文义解释层面来看,本条规定的是个人隐私,而不是合法的个人隐私权,从有利于保护公民人身基本权利的角度,不公开审理更符合立法本意。
第二,关于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因双方当事人可能是竞争对手,如果将证据公开在法庭上一一质证,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所以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庭前不对证据进行送达和交换,而是依职权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同时,案件审结后当事人调取卷宗的权限也应限制。
第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虽然对庭前公告、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意见等各个环节都不公开,但是宣告判决一律应当公开进行。应当注意的是,判决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内容,需要隐去或者技术处理,否则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民基本权利仍然得不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