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背景
巡回审判有着较深的历史渊源,早在1164年,英国就确立了巡回审判制度,当时的国王亨利二世颁布了《克拉伦登法典》,规定了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对地方土地纠纷案件进行审理,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当时,英国国王带着他的法官到处巡回审判,使得王室司法行为和司法秩序更加规范化、专门化。1194年,查理二世发布了《英国巡回法庭章程》,确立了巡回控诉流程,使得巡回审判制度更加全面和细致。到了13世纪中期,美国、意大利等国家也陆续建立了巡回法庭,巡回审判逐渐成为各国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
在我国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建立了人民派出法庭和巡回法庭,时任陕西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马锡五经常深入群众,带着卷宗下乡就地办案。他打破传统陈规束缚,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此后被作为先进经验加以推广适用,我国民事诉讼巡回审判模式也随之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加大了人民法庭的建设,巡回审判制度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完善。1954年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有关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这是第一次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巡回审判方式。1991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再次确定巡回审判制度,此次修正,也保留了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的规定。
二、巡回审判的司法体现
我国民事诉讼一向重视“两便原则”,即“便利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巡回审判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体现,从一定层面反映了法治的温度。
首先,巡回审判可以让偏远地区的人民群众同样便利地享受到司法服务,减少当事人往返法院而产生的负担。近几年,不断涌现出“田间法庭”“马背法庭”“草原法庭”“海上法庭”,司法便民的“最后一公里”正在逐渐打通。2021年,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环球度假区内设立了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也是贯彻就地办案、巡回审理的司法举措。
其次,巡回审理还可以在化解矛盾的同时,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制宣传作用。尤其对于一些抚养赡养的案件、群体性的案件、涉当地风俗习惯的案件,可以到现场进行调查,就地办案。此外,随着信息化建设日趋成熟,在审理方式上可以更多元化,打造“互联网+巡回审判”的新模式,实现宣传教育的现代化。
条文适用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巡回审理的目的是方便群众诉讼,最大限度地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最大程度地减少群众的诉累。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随意审理,否则可能会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各人民法院在开展巡回审判时,应注意把握巡回审判灵活性与规范性的界限,在贯彻便利原则的同时,保障法定程序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