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了本条内容,此后历次修正的《民事诉讼法》都沿袭了该规定,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对于本条予以保留。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
开庭审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阶段,是当事人行使诉权进行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审判活动最集中、最生动的体现,对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开庭审理能够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有利于对审判活动的有效监督。开庭审理将案件的审理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加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对开庭审理中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及其行使的方式作了充分的规定,开庭审理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最终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有利于充分发挥开庭审理的教育作用,扩大法治宣传效果。
开庭之前通知当事人,给当事人充足的时间准备庭审,是听审请求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听审请求权作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有一些具体的规定,比如本条关于法院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的规定。
条文适用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充足的时间为庭审做好准备。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宣布缺席审理。
实践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开庭日期之后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传票,或者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传票,邮寄送达必须确保当事人在开庭3日之前收到开庭传票。如果当事人没有收到传票或者收到传票的时间已经超过传票中确定的开庭时间,是不能开庭的,应当再次送达传票。当事人同意的,也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如当事人下落不明,也可采取公告送达,但前提是穷尽其他送达手段,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均无法成功送达,而且要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因公告送达仅为一种法律推定的拟制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向社会发布开庭公告,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对于诉讼参与人及其亲友而言,可以准确地参与到庭审中来,对于其他人而言,可以旁听自己感兴趣的案件,一方面最大限度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裁判公信力;另一方面强化了司法的宣传教育作用,真正使审判走向社会,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的地点张贴。2018年11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第13条提出要健全司法公开形式。司法公开形式应当因地制宜、因事而定、权威规范、注重实效,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坚决防止形式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就公开形式有统一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开。鼓励基层人民法院探索行之有效、群众喜闻乐见的司法公开形式。结合实际,可以将传统方式公开与新媒体方式公开相结合,传统方式如人民法院公报、广播、电视、网络、人民法院政务网站或其他权威网站平台,由于覆盖面狭窄,送达功能逐渐弱化,因此人民法院也在与时俱进,加强新媒体送达方式的适用,如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移动微法院等诉讼服务平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