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活动是诉讼程序中的核心环节,是当事人诉权和人民法院审判权行使最为重要的阶段。本条包括庭前准备和开庭审理两个阶段。庭前准备是整个庭审活动的起点,虽然程序相对单一,内容较为简单,但是严格规范的庭前准备工作是确保庭审活动顺利高效进行的重要保障,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作为对司法工作进行社会监督的重要窗口,庭审阶段的司法行为是公众对法院程序规范与否的最直观感受,直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条文适用
一、庭前准备阶段
庭前准备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使庭审顺利进行而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长可以宣布缺席审理。
第二,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书记员要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宣布的法庭纪律为《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7条规定的内容:“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对于电子诉讼也要严格禁止违规录制、截取、传播在线庭审过程等行为;对于不按时参加线上庭审或者庭审过程中擅自退出的,可以视为“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对违反线上庭审纪律的,应当给予与线下庭审同样的处罚措施。[1]
二、开庭审理阶段
开庭审理阶段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第一,核对当事人信息。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首先,核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要求当事人提供法人证明、营业执照等证件,核对当事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名称是否一致,以防后续出现法律文书错误的情形。如果不一致,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变更登记证明资料进行核实。其次,核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已经注销或者撤销,是否有权利义务承受主体或者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对于诉讼代理人应当查明其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
对于电子诉讼也要加强在线身份认证。一般应在诉讼活动开始前即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对于达成调解、撤回起诉等影响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的重要环节,可以再次进行身份认证,确保当事人身份信息准确。[2]
第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核对完毕当事人身份信息后,由审判长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本条中的告知是在开庭审理阶段由审判长口头告知,书记员将告知内容记入笔录。例外情形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9条,该条规定: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三,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开始审理时未提出回避申请,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院长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