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对修正前《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保留,未作修改。在此之前,《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143条、《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129条亦进行了相应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均应按照人民法院确定期日到庭,才能确保诉讼活动及时、顺利地进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使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权威得到维护。作为要求解决纠纷、维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的原告,更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按照确定的开庭期日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是遵循诚信原则的体现,也是原告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本条是对原告不履行出庭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一、适用本条的两种情形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一,人民法院必须依照法定的方式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原告,且必须是经传票传唤原告拒不到庭才发生本条规定的法律后果。其二,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原告收到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后,如果确实有不能到庭的事由,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不能到庭的理由正当,确实不能到庭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并及时将延期审理的情况通知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不正当,可以决定不延期审理,并通知原告。原告接到不延期审理的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庭。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开庭申请,或者提出延期开庭申请人民法院未予准许,原告拒不到庭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遵守法律纪律,尊重审判人员的诉讼指挥权,是当事人应尽的诉讼义务。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是一种藐视法庭的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庭纪律,扰乱了诉讼程序,干扰了诉讼进程,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
二、法律后果
1.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撤诉是原告撤回起诉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规定撤诉分两种情况:一是原告申请撤诉,二是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按撤诉处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行为进行处理的一种方式。可以按撤诉处理的含义是,要按照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掌握,对符合撤诉条件的,按撤诉处理,对不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缺席判决。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46-148条分别对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又不宜按撤诉处理的;在被告提出反诉的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反诉的案件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本诉按撤诉处理,反诉可以缺席判决。
条文适用
1.未经传票传唤,不得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本条所称法律后果,必须是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下适用,未经传票传唤,不得适用。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属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一审违法缺席判决的,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0项的规定,原审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问题。《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第236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1]的规定,按撤诉处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提出独立的请求,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本条,对该第三人按撤诉处理。
3.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而非应当或者必须按撤诉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撤诉条件的,按撤诉处理,不符合撤诉条件的,应当继续审理。“可以按撤诉处理”意味着,如果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或者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即便当事人发生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行为,人民法院仍可以不按撤诉处理,而继续审理案件,以体现国家对当事人非法处分行为的干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8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法〔2021〕281号)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2]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按自动撤诉处理时,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审查处理。
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审理上诉案件,除另有规定外,可以适用该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依照该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上诉处理,对方上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