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对修正前《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保留,未作修改。在此之前,《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144条、《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130条亦进行了相应规定。
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时所作出的判决。[1]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各方当事人均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按时出庭陈述意见并充分辩论,以便人民法院及时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亦应作出相应处理。本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条强调:(1)经传票传唤。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得适用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207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根据上述规定,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审判,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将导致二审发回重审或者案件启动再审。(2)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无正当理由,一般指没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被告收到人民法院传票后,确有不能按时到庭的事由,应当及早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理由正当,确实不能到庭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并将延期审理的情况及时通知原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出的理由不正当,可以决定不延期审理,并将不延期审理的决定通知被告。被告接到人民法院的不准许延期审理的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庭。如果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被告虽然到庭,但在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形主要是以下几种: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但不宜按撤诉处理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但有被告提出反诉的情况下,缺席判决。
条文适用
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并非应当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一种对缺席当事人的权益保护非常不利的处理方式,为了正确判决,确保司法公正,我国《民事诉讼法》除了规定缺席判决必须经传票传唤的前提条件,还规定了特定条件下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拘传。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案件和
离婚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如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5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4条[2]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2.可以缺席判决,不表示不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进行缺席判决,不等同于人民法院直接采信原告的证据,或者直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缺席判决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材料认真审查,其中包括未出庭的被告已经提供的诉讼材料,在充分考虑缺席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作出判决。《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1条即明确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3.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在现行制度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该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相当于被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0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亦可以缺席判决。
4.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后,被告又提交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不再组织庭审,直接依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