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对修正前《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保留,未作修改。在此之前,《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146条、《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132条亦进行了相应规定。
延期审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致使人民法院不能在原定的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时,人民法院把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改到另一日期进行审理。[1]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主要有三种:一是能够表达意志的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2]二是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3]三是其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事实的被告。必须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不到庭就无法查清事实或者庭审无法进行的诉讼参与人,如案件中的关键证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是指未到庭有无法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上的理由,而不是故意地拒绝到庭,如当事人由于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而无法到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确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2.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回避制度,是指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已经参与的要退出该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4]《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131条规定:“审判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第140条第2款规定:“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从案件开始审理时到法庭辩论终结前均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如果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无理的,驳回其申请,开庭审理继续进行;人民法院一时无法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接受申请后无法确定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开庭审理则不能如期进行,人民法院应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提出了新的证人和新的证据,或者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开庭审理就不能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本条第4项是对人民法院对于具体情形自由裁量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条文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为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因延期开庭拖延诉讼,根据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延期开庭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根据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第二,根据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第三,根据第6条规定,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认为符合“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