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民事案件,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是国家裁判权行使的典型形态,形式上最完整、最能体现司法的权威与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与保障。民事判决作出后,即具有拘束力、既判力、执行力,除了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撤销或者改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民事判决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形成的书面文件被称为民事判决书。在各国的诉讼实践中,民事判决书的制作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地位。本条的立法目的就是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强化判决书说理性。
一、强化判决书说理性
本条首先规定了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目的为强化判决书说理性。判决结果,即判决的结论,是人民法院根据审判中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款,解决案件争议的内容,要求明确、肯定、具体,有执行内容的判决结果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判决结果可能是全部或部分承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可能是全部或部分否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该判决的理由,主要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是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辨别是非,说明当事人提出的哪些事实可以确定,哪些主张予以支持,哪些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具体法律根据,既有实体法依据,也有程序法依据。
现代判决制度的一大特点就是充分说明裁判理由。判决应当有合理根据,阐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理由,这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法官可以根据内心确信来认定案件事实,但是必须公开自己的心证过程,经得起上级法院、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评判,既防止司法权专横与滥用,又使裁判可以获得公众信赖。可以说,司法公正在裁判文书中的体现就是充分进行说理论证,以理服人。
阐明判决理由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两个方面的内容。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对裁判文书的说理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关于事实认定的说理方面,要从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方面对证据进行具体分析、论证。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在裁判文书中表明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是否采纳,并说明理由,全面呈现法庭举证、质证、认证情况以及事实认定过程。案件事实要与法庭所认定的证据紧密联系,做到认定事实与采信证据相一致。在案件事实表述上,要侧重与案件定性、处理有关的事实情节。对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部分,要依据证据,详细阐明法庭对该部分事实认定的理由。第二,在对法律适用的说理方面,应结合个案事实,对具体适用法律某一条款作为裁判依据的理由予以解释,必要时要对法律条款进行详尽法理解释,以向当事人昭示所选用法条的原因及其内涵。在具体处置上,要对其裁量选择作出详尽说明,而不能仅是简单宣告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般来说,法院作出判决时所依赖的正当性资源中自治和合意的成分越多,对判决书的要求越低;相反,自治性越少、强制性越多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判决书的要求越高。[1]因此,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案件或者调解解决的案件,可以概括叙述事实或简要论述理由。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及法律适用有分歧、争议的,应当详细叙述争议事实及论述理由。
充分说理,可以说是裁判文书制作的首要规则。我国于2012年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增加“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的规定,自此以立法的形式强调了裁判文书充分说理原则的法律地位。裁判理由的说明不但是法官的权力,更是义务与责任。
二、规范判决书的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民事判决书应当包括四项内容,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理解。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案由是民事案件审理以及制作裁判文书中的核心问题。民事案件案由即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该民事案件的类型和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提炼概括。案由的确定涉及对当事人诉的把握、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准确适用,是审理民事案件最基础性的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分为11部分54类473种,是确定案件案由的依据。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请求,被告反诉提出的请求,诉讼中的第三人向原被告提出的请求,都是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和答辩中直接反映的争议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诉讼主张所分别持有的具体理由。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对双方当事人各自提出的争议事实和理由分别归纳记载,以便尽可能准确地反映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这一部分是判决的正文部分,是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是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辨别是非曲直,通过一定的说理,确定当事人提出的哪些事实可以成立,哪些主张应予支持或不予支持。认定的事实应当能够全面、客观地揭示案情,以此为前提才能作出正确的判决结果。
适用的法律和理由,是指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应适用哪些法律,作出判决应依据哪些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款。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适用的理由尤为重要,这是法治社会中依法司法和审判公开原则的必然要求。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标准,就是司法的可预见性,即对所发生的各种纠纷,应当以公开的、可预见的行为规则为其裁判依据,当事人可以在事前根据这些规则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引导行为的模式和走向。司法过程的可预见性,司法判决的价值导向,以及对当事人行为模式的规范影响,都可以从对法律依据的引用中体现出来。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适用的理由,是法官创造性的释法活动,通过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同具体的案件事实结合起来,使法律规范最大限度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实际。裁判文书通过个案对法律进行具体解释,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往往根据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法律的解释来预测法律的执行力度和实现方式,所以,裁判文书示范性和引导性需要通过判决书关于判决理由的论述以及判决主文等宣示出来。同时,公开法律适用的理由也能约束法官裁判行为,从制度上防止裁判专断。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判决的结果一般又称为判决的主文,是民事判决书的核心部分。判决主文应当注意其可执行性,使执行有明确依据和可操作性,应当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作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一一回应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主张,表明态度不能遗漏;同时基于处分原则和不告不理原则要求,判决主文不能超出当事人请求的范围。
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法院依法决定谁负担诉讼费用以及如何负担、具体的数额等。诉讼费用的负担本身不是判决结果,但是与判决结果密切相关。法院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裁判。当事人不得单独就诉讼费用的负担提起上诉。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期间应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上诉法院为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均是可以上诉的判决。为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判决书中应当载明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上述四项内容是判决书中的主要内容,构成了判决书的骨架,但并非判决书中的全部内容。一份结构完整的判决书可以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判决书的首部除应写明案由以外,还应当写明标题、人民法院的全称、案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开庭审理的时间、审判组织、所适用的程序等内容。判决书的正文部分则包括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等内容。判决书的尾部则要包括上诉期间以及上诉法院。此外,判决书上要有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同时要注明该判决书制作的时间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条文适用
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本条,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其他裁判文书对判决书的参照适用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集中展示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貌,起着各种诉讼程序通则的作用,成为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因此,一审诉讼判决书也就成为裁判文书的基础。非诉讼程序的案件和二审诉讼案件的判决书,在内容和要求上与一审诉讼案件判决书有所不同。非诉讼案件的判决书,由于不存在民事权益之争,所以无须写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又由于非诉讼案件要求确认法律事实,所以应当记明申请人申请确认的事实和依据;不要求写出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只需要表明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即可。对上诉案件的判决,应当写明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案件的审理结果及其判决理由;同时应当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字样。裁定书的内容和形式也应当参照判决书制作,但是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删改。
二、判决书中如何正确引用法律规范
一般而言,法依层次可划分为: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其他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在效力层级上应当等同于其所解释的法律。上述规范性文件,审判活动中法官应当依据或参照执行。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可以直接在判决主文之前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带有指导性的会议纪要、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应当贯彻执行,但不宜直接在判决主文之前引用;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在认定事实和说理之中引用,但不宜在判决主文之前直接援引。
对所适用并引用的法律条文,要说明引用理由并揭示该法该条与本案纠纷的本质联系。从审判实践经验来看,案情简单且适用法律条文较少的,可在综合说理之后集中列举相关条文;但案情较复杂、说理层次较多、需引用不同法律条文的,应同综合说理部分结合起来,一边论证一边列举,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应根据案情灵活处理。适用并引用法律条文应当公开其具体内容,不能只写出法律名称和法条序号,要使人们对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一目了然。在顺序方面,原则上应当以裁判顺序来决定,具体应当注意两点:一是适用须另引用程序法的,先引用程序法,再引实体法。二是对实体法的适用和引用,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为序。对处于同一效力位阶的法律,引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但二者均需要引用的,则应先引普通法再引特别法,对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应参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