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先行判决是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诉讼过分迟延,如果对一部分请求的相关事实已经查明,而且就这部分诉讼请求又需要尽快判决,人民法院可以先就该部分作出判决,其他诉讼请求待相关事实进一步查明后,通过后续判决解决。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有一个或几个诉讼请求。一般情况下,在一个诉讼中,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应当对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但案件在审理中,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对原告各项诉讼请求相关的事实难以全部查清,不能一次对所有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时,可以就查清的当事人的部分诉讼请求先行判决。例如,继承案件中,继承人甲主张继承人乙占有的房屋、车辆均属被继承人的遗产,要求继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查明车辆是乙的财产,而非遗产,但对于房屋是否属于遗产一时难以查明。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对车辆的问题先行判决,然后继续审理关于房屋继承的请求。再如,建设工程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鉴定的事项过多,审理时间可能因部分鉴定造成拖延,在已付工程款额和应付工程款额的案件主要事实已经查明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判决支付工程款。又如,侵权纠纷中,通常要确认存在侵权行为以及确定具体的侵权赔偿数额,通过先行判决主要解决确认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应当判令停止侵害。在查清侵权的事实后通过先行判决,权利人能够及时获得停止侵害救济,且在侵权判定已明确的情况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有基础和空间发挥作用。权利人可以通过自行与被诉侵权人协商,或者在第三方主持下调解,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先行判决仅为中间判决,如果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经审理后认为可以先行判决的,在作出判决后应当就剩余部分继续审理,不应驳回当事人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先行判决后,整个案件并没有结束,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将集中在其他未决事项上。部分先行判决的法律效力与全案判决的效力相同,如果是一审的,当事人对部分先行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就该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条文适用
1.可以进行先行判决的部分,主要是指在诉讼请求中可以独立分出的部分,或者是几个合并审理的诉中的一个相对独立部分;而且先行判决部分事实必须已经清楚。如果该部分诉讼请求与整个诉讼请求不可分,对该部分先行判决将会使其余的诉讼请求难以确定,就不能对该部分先行判决。
2.依据本条规定进行的先行判决并不是对全案作出的判决。没有判决的部分仍然在审理中。就部分已查清的事实先行判决时,要向当事人说明案件的其他部分仍然在审理中,以免发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纠纷。要避免在全案判决时出现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况。
3.在当事人提交申请书明确请求先行判决、其他部分另行主张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该申请究竟是请求先行判决还是主张变更诉讼请求,随后再针对其明确的意思表示作出裁判。
4.要注意与相关制度之间的衔接,如部分在先判决与临时禁令。当事人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针对被诉侵权人既申请作出责令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又申请作出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的,人民法院不应因作出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而对该行为保全申请不予处理,而应对该行为保全申请予以审查;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应及时作出裁定。
责令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申请与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在功能上具有尽快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状态、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的类似之处,在内容上存在重叠的可能,但作为两种不同的制度设计,责令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申请在特定情况下仍具有独特价值。例如,当发生申请人利益被侵害的紧急情况或者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其他情况,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因处于上诉状态而尚未发生效力,责令停止侵害的诉中行为保全措施可以起到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效果,更加有效地保护专利权。特别是在我国相关民事诉讼法律并未规定未生效判决临时执行制度的现实情况下,责令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的价值更加明显。鉴于此,二审法院对于停止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保全申请,可以考虑如下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如果情况紧急或者可能造成其他损害,权利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而二审人民法院无法在行为保全申请处理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的,应当对行为保全申请单独处理,依法及时作出裁定;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此时,由于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侵权成立,二审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对该行为保全申请进行审查,且不要求必须提供担保。如果二审法院能够在行为保全申请处理期限内作出终审判决的,可以及时作出判决并驳回行为保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