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与纠纷处理程序的简化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简单案件,与之相对的程序设计就灵活简化。简易程序的灵活简化体现在整个程序中。在保证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基础上,起诉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都可以采取灵活简化的方式。本条关于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起诉方式可以简化为口头形式;二是案件受理到审理可以合并到一天进行,省略了普通程序中通常的答辩期间、庭前准备等程序环节。
二、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既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口头起诉的,不以书面起诉确有困难为前提。这一点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要以“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作为可以口头起诉的条件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条将口头起诉的条件具体规定为:(1)原告必须是自然人;(2)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或者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原告口头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的内容记入笔录,并将起诉的内容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告知被告,被告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提出答辩。尽管口头起诉不利于诉讼的规范化建设,但是符合我国目前仍然存在较大数量群众不具备书写起诉状的能力的现实,符合方便当事人通过诉讼救济权利、司法为民的原则。
虽然《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予以简化,但是具体起诉需要符合诉讼法的基本原理,也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关于起诉实质条件的规定,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简易案件的受理程序
首先,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起诉应诉,请求解决纠纷。此项规定,不仅对快速审理提出了要求,即本条中所讲的最好是当即审理;也为当即审理提供了条件,因为通常情况下只有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才有当天审理的机会和可能。
其次,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既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虽然此处规定对人民法院提供了两个并列的选择,但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显然是提倡能够当即审理的就当即审理。只有在条件不具备,需要进行另行出示证据、通知证人等庭前准备工作时,才推荐另定日期审理。
最后,人民法院当即审理需要立案与审理部门的衔接配合。对于派出法庭来说,由于团队较小,立案与审理的衔接程序较为灵活,对于基层法院来讲,也需要强化立案与审判部门的衔接,确保当即审判、快速解决纠纷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