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试行)》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但文字进行了修改,表述更加规范,开宗明义地规定了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具有上诉权的人,由原来的“当事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改为“当事人”“法人”“其他组织”,扩大了上诉主体。
上诉状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原审法院裁判的诉讼文书。上诉状与起诉状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意图启动一定的诉讼程序,目的是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两者有所不同,上诉人不仅与被上诉人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而且对一审裁判结果有异议。所以,上诉状不仅包括上诉人提出实体权利请求,还包括要求改变第一审法院的裁判。相对而言,起诉状的内容更单一。上诉状的内容包括:
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包括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表明上诉的主体与对方当事人。当事人是公民的,写明其姓名、现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诉讼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原审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这一部分是为了便于原审人民法院整理案件卷宗,上报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三,上诉请求和理由。这一部分是上诉状的主体和核心,既是上诉人请求司法保护的内容和理由,又是上诉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的基础。上诉请求是上诉人通过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上诉请求应明确、具体,表明要求上诉审法院全部或部分变更原审裁判的态度和内容,因为这关系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的审理范围,比如,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要求法院如何改判。上诉理由,则是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不当或错误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第一审程序中应提供而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这一部分可使上诉审法院了解上诉的实质内容,为审理乃至二审裁判做准备。上诉请求和理由应针对原审裁判的事实和理由展开。
上诉状不符合要求或不完整的,上诉人应予补正。
条文适用
上诉状既是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诉讼行为,也是当事人要求上诉法院审查一审法院审判的上诉行为的书面要求,因此当事人递交书面上诉状是上诉行为必要的形式要件。即使当事人在当庭宣判时表示上诉,并记录在案,也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上诉状作为上诉的依据。有的当事人在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即表示不服要上诉,但未递交上诉状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口头上诉无效,其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上诉状及副本。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表示上诉的同时,请求延期递交上诉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酌定准许适当延长。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仅表示上诉,但既未递交上诉状,又未请求延期的,或者请求延期但未获人民法院准许,而且未在法定上诉期限内递交上诉状,或者获准延期之后,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未递交上诉状,原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或延长期限届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申诉处理。当事人在一审宣判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声明不上诉,而在上诉期限内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的,应承认其上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