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四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为了保证上诉程序的顺利启动,原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上诉状后要做一定的准备工作。1991年《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试行)》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主要修改的事项有:一是增加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使送达程序更加完整。二是将原审人民法院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报送材料的时间具体化,由“尽快”变为“五日内”,操作起来更明确。此后《民事诉讼法》对本条没有修改。
本条第1款规定了诉讼文书的接收和送达。“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既包括当事人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也包括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之后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上诉符合条件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即被上诉人。如果认为上诉材料欠缺,应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如果上诉不符合条件,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之内提出答辩状并送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从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上诉人。
被上诉人提出答辩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将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作为一种义务,而是作为一种权利。被上诉人有权行使这项权利,也可以放弃,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完全由其自行决定,人民法院不能强迫被上诉人答辩。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答辩权,并不产生不利后果,不影响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口头答辩或提交书面答辩材料,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本条第2款规定了案件材料和证据的报送。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全部卷宗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如果被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则在答辩期限届满后5日之内,原审人民法院将上诉状连同全部卷宗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状和答辩状是双方当事人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文书。原审人民法院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报送的全部卷宗和证据,是案件在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的全部诉讼资料。原审人民法院完成报送的程序后,诉讼关系即在一审全部结束。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全部案卷、书状和证据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条文适用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立审分离改革之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上诉的工作实际由立案机构承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要统一立案机构的职责范围,全面实施立审分立的原则。“全面实行立审分立,建立立案与审理互相分立、相互制约又有机结合的诉讼运行机制,是人民法院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完善我国审判制度而推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按照立审分立的要求,立案机构应承担的主要职责包括对上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审理不服下级法院不予受理、管辖异议的上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