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既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贯彻调解原则的一种诉讼活动,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方式。无论当事人是否最后达成了协议,法院为了调解的目的而做的一切调停工作都属于法院调解。
调解是我国司法实践一贯坚持的优良传统。“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16号)要求,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要把调解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首选结案方式和基本工作方法。对依法和依案件性质可以调解的所有民事案件都要首先尝试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将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和所有环节。因此,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仍应该将调解作为首要的工作方法和结案方式,其对于恢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化解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二审调解的开始。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适合调解的二审民事案件,应当调解,并且二审人民法院要重点做好以下案件的调解工作: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相关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
第二,二审调解的程序。在二审诉讼调解中,应当注重调解程序的正当性、简易性和可操作性,避免调解的随意性。诉讼调解的程序和方法应当符合法律和
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开始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审判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调解过程中也要遵循当事人自愿与合法原则。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或违背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
第三,二审调解的内容。二审调解既可以对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内的实体问题进行调解,也可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而上诉人未提出异议的实体问题进行调解。由于此时一审判决还未生效,当事人对此有处分权。另外,下列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适用调解,调解不成的分别予以发回重审: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一审判决不准
离婚,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二审中,原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如果调解不成,则二审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决。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审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协议的内容。
第四,二审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审查。调解协议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不能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如果协议有不符合上述规定之处,审判人员可以指出后让当事人重新协商。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政策的调解协议,二审人民法院应予以批准并制作调解书。
二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应写明以下内容:(1)案由、诉讼请求;(2)争议的事实和理由;(3)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4)调解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印章。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条文适用
司法实务中,二审调解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部分二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二审案件无论是组成合议庭审理还是独任审理,都适用调解。根据实际情况,在调解书上署名。第二,如果二审组成合议庭审理,那么具体的调解工作可以由一名审判员负责,但需要由合议庭审查调解内容包括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符合自愿和合法的原则。第三,调解书也是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终审判决、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并具有执行的效力。第四,一审调解和二审调解的不同点是:一审调解一般应当制作调解书,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的也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二审调解后必须制作调解书。这是因为二审调解是否成立直接关系到一审判决的效力包括是否以此执行。上诉审理期间,一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二审经调解达成协议,是二审审判结果,该结果必须以书面形式加以明示,便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晓。否则,一审判决的效力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终止或执行都缺乏依据。一审程序中的调解不存在此问题。第五,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第六,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上不能有“撤销原判”的表述,因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撤销原判”与“视为撤销”不同,“撤销原判”以原审判决错误为前提,而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互谅互让达成的,并不等于原审判决有错,不能用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来衡量和撤销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视为撤销”的含义不是二审人民法院用调解书撤销了原审判决,而是二审调解书生效后,原审判决就此失去了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