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作为法定的诉讼程序,同样需要对审理期限明确作出规定。在《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没有关于二审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造成审判实践中一些上诉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之间的诉争不能及时有效解决,影响了经济社会生活的稳定。因此1991年制定《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二审审理期限的条款。此次修订仍延续1991年的原文。上诉案件经过一审程序,已经耗费了相当一段时间,当事人对诉讼也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规定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可以促使二审法院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审理进度,减少当事人诉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关系和秩序。
对于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3个月是对判决上诉案件的法定审理期限,一般不能延长。但立法考虑,案件各不相同,有些案件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案情疑难、复杂,有的案件跨行政区,人民法院需要到不同的地区进行调查工作,有的案件遇到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问题需要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这样二审人民法院很难在3个月的期限内办结,需要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是否批准,由院长决定。
对于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而且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不能延长。之所以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较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短,并且不能延长审限,是因为可以上诉的三类裁定都只涉及程序事项,事实并不复杂,拖延过久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条文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在执行二审审理期限方面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二审审理期限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第9条规定:民事二审程序中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可以从审限中扣除:公告、鉴定的期间、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至恢复诉讼的期间。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二、二审审理期限的延长
二审案件延长审理期限需要履行一定的报批手续,不得随意延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第14条规定:“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三、对二审审理期限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是保证二审案件按照审限规定执行的必要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期限情况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第2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审理期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第22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通报。”第23条规定:“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审判人员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这些措施可以有力地督促和警示审判人员严格遵守审限要求。
四、对二审审理期限情况的公开
二审法院审限执行情况属于司法公开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要求,案件延长审限的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指出,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将中止诉讼、延长审限的情况及理由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五、对二审审理期限的管理
审限反映了审判效率,因此对于审限的管控是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10.切实加强审判效率管理。要根据审判工作整体运行态势,合理分配审判资源,明确简易案件与疑难复杂案件的分类标准,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要完善审限动态监控机制,实行审限提示与预警,规范延长、扣除案件的审限审批手续,强化对案件审限的管理,促进法定审限内结案。”
六、二审调解的审理期限可适当放宽
《民事调解工作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第4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有利于调解工作科学发展的审判流程管理体系。落实特定情况下的和解、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的规定,合理放宽对调解案件适用时间、期间和审限的限制。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但审理期限即将届满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继续调解的期限,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承办法官记录在卷。案件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能,当事人不能就继续调解的期限达成一致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合理延长调解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