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一般程序如下:
首先,人民法院在受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后,应当对财产的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如果能确定其所有权的或者有继承人的,或者根据法律关系不宜认定为无主财产的,或者认定为无主财产并无实益的,法院应判决驳回申请。
其次,如果根据现有证据确实无法确定财产所有权人或继承人的,法院应发出财产认领公告,以寻找财产所有权人或继承人。1年公告期的确定兼顾了给予财产所有权人或继承人以充分的时间认领财产维护其权益与财产法律关系不能长期处于无法确定状态的考虑。《
民法典》第318条将遗失物的公告时间由原来的6个月修改为1年,既出于此种考虑,也是为保持与《民事诉讼法》公告期限的一致性。
最后,公告期满后的处理。财产认领公告发出后,人民法院根据出现的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1)财产所有权人或继承人主张权利,此时,无论该声称对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继承权的主体是否确实对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继承权,认定财产无主程序都应当终结,申请人对认领人提出的主张有异议的,法院应作出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对财产权属作出认定。其原因在于法院发出认领公告寻找财产所有权人或继承人的目的已经达到,至于财产的确定归属问题交由普通诉讼程序予以解决。(2)如果1年期内无人认领的,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无主财产,根据实际情况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收归集体所有的情况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尤其是“五保户”财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五保户”,是指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规定的由民政部门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村民,即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条文适用
第一,申请认定无主的财产在公告1年期内无人认领,判决认定为无主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即该财产可能存在事实上的所有权人或继承人。因此,本法第200条对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权或者继承人出现,并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审查核实,并根据查明的结果作出相应判决。
第二,在认定财产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时,应将无主财产或其变价所得款用于支付公告、评估、救助、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款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第三,《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根据该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没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的,只能收归国有或者集体所有,但司法实践中,申请人虽没有继承权,但以对被继承人进行扶养照顾为由,申请认定被继承人遗产为无主遗产并判归申请人所有。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41条也得到体现,即“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实际上是法院在认定被继承人遗产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或集体的例外,考虑到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体现了尊老、扶弱、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应当予以弘扬,可以适当分给其遗产。如果遗产价值较小,法院可直接将遗产判归申请人所有。如果遗产为不可分割之不动产的,法院应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及不动产价值,若不动产价值超过应分给申请人遗产价值的,法院亦可判决该不动产归申请人所有,但申请人应向法院支付房屋折价款,该折价款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