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按照认定财产无主程序作出的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是在一定事实基础上作出的法律推定,但可能事实上被认定为无主的财产是有所有权人或继承人的。因为,存在财产所有权人或继承人未在公告期内看到公告并及时向法院主张权利的可能性。
一方面,法院发布的公告大多通过纸质媒体刊载,财产所有权人或继承人获知财产公告的信息渠道有限;另一方面,如果一项财产通过法院审查发布公告,已经初步具备了所有人不明的依据,仅通过1年的公告期寻找所有权人或继承人,实现的概率较低。基于上述原因,为了保障财产所有权人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所有权人或继承人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相应的判决。
本条在本次修正时将“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修改为“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财产所有权人或继承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无主财产后的3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条文适用
第一,法院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所有权人或继承人提出的撤销认定财产无主申请时,应主动审查当事人主张权利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第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裁定驳回其申请;如查证申请人确属财产的所有权人或继承人的,应当作出新的撤销判决。
第三,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被撤销后,将会涉及执行回转问题。根据本法相关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在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法院判决财产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能够返还原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应当折价补偿。原财产已经不存在的,按照财产的实际价值折价返还。
对于原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判决中,法院直接将财产判归申请人所有的,应当视情况决定是否返还。如财产判归申请人所有是为了支付申请人为保管财产或为了照养被继承人所支出的费用的,财产所有权人或继承人愿意向申请人支付该费用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无需折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