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七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一、对“抚育费”修改为“抚养费”的理解
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将本条中的“抚育费”修改为“抚养费”。
“抚育费”“抚养费”在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中曾多次出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本次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为“抚育费”,而《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为“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2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由此可见,上述法律、司法解释中“抚育费”和“抚养费”含义并无不同,均指父母或者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修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对原案由规定中的分类方法作出调整,以“抚养费”替代“抚育费”,并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抚养纠纷”项下第四级案由之一,解决了原来抚养关系纠纷和抚育费纠纷并列存在和交叉重复的问题,实现上下级案由的统一。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亦将“抚育费”修改为“抚养费”,实现了《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该表述的统一。
二、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中止执行的理解
对于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原则上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待再审判决生效后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执行程序。否则一旦再审改判,可能涉及执行回转,不仅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还可能因执行款无法追回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对于涉及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涉及基本生存权利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条文适用
一、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原则上应当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一经送达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文书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尊重其法律效力,依法履行裁判文书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审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特别救济程序。[1]启动再审的前提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再审一经启动,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很可能发生改变,对原审裁判文书或者调解书的执行内容亦可能发生变化,如果存在错误的原审裁判文书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调解书不中止执行,既可能因再审改判后采取执行回转而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可能因执行款无法追回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规定对进入再审案件,原则上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二、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应当中止执行的例外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此类案件所涉执行款项一般较为紧急,且涉及当事人基本生存权利,停止执行可能给当事人的生活或者医疗救治等方面带来较大影响,因此《民事诉讼法》第109条对上述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规定了先予执行制度,即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
先予执行制度的着眼点是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请求医疗费用的支付,从起诉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如不先予执行,则可能影响医疗程序的进行,甚至导致不可逆的后果发生。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案件的当事人多为老人、妇女、儿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对他们的特殊保护,也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本条规定适用的案件类型与先予执行制度适用的案件类型基本一致,所体现的法律精神亦为一致。因此,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终审判决之前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类型,在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同样可不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况且进入再审的案件也并非必然改判,故本条对再审案件中止执行的原则作出例外规定,对涉及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最终在裁定主文中作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停止执行的决定。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时,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再审改判的可能性;二是停止执行对当事人基本生活和医疗救治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