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即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审判监督程序是为纠正生效裁判错误而设立的特别救济程序,不属于案件审理的通常救济程序,因此,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对存在的错误和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予以纠正,民事诉讼法并未单独规定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因此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适用一审或者二审程序。
关于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本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是指原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案件或者受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本院案件时,原审合议庭成员不得参与再审案件的审理。
需要说明的是,“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不适用于再审审查的合议庭与再审审理的合议庭之间。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和检察建议,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人民法院均需要组成合议庭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再审情形。对于符合再审情形的,裁定再审后进入再审程序审理。
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两个阶段,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虽然相对独立,但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而言,不属于两个独立的审判程序,是否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审查和再审,法律、
司法解释并没有予以限制。目前各级人民法院采取的模式也不尽相同,无论是“立审合一”还是“立审分离”,都符合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机构职责设置或案件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条文适用
一、再审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
根据本条规定,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案件
1.人民法院对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决定再审的,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7条第4项的规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原审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再审应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2.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决定再审并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3.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决定再审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
(二)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再审决定再审的案件
1.上一级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决定再审并提审的,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
2.上一级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决定再审并指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
3.原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决定再审的,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再审申请对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审查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11条的规定,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除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或者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外,均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亦应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13条的规定,民事再审申请案件可能存在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情形或者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存在错误,但不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1.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并提审案件的,因抗诉系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故再审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
2.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
(四)根据再审检察建议决定再审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向作出原生效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
二、再审裁判文书的效力
上述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