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适用督促程序的目的,是要简化程序,尽快稳定经济社会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的申请后,仅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无须询问债务人和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不成立,包括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比如,双方各自有什么样的债权债务,履行情况怎样在申请书上反映不清楚,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对方负有义务;也包括债权债务不合法,比如,所谓债权债务系赌博形成的。
人民法院发布支付命令前,仅审查了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并没有接触被申请人,也没有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答辩。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比如,可以提出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因此不能给付;也可以提出对方没按合同履约,因此不能给付;还可以提出申请人在另一法律关系中还欠自己的钱;等等。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如果认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没有异议,就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履行支付令,又不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被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经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当事人可以就纠纷选择解决方式,或者起诉或者调解解决等。
条文适用
支付令异议,是督促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它是债务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手段。因为支付令是以债权人一方提出的主XXX理由为根据,未经债务人答辩,所以法律允许债务人以异议的方式对支付令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这从立法上保证了人民法院公正处理这类债务案件,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应具备必要的条件,如不具备则异议不能成立。归纳起来提出支付令异议应具备的要件如下:
1.异议的主体必须合格。凡是在支付令中的被申请人,即债权人请求其为给付的债务人才有权提出异议。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他们都是享有异议权的人。
2.异议须在法定期间提出。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此15日为不变期间,超过期限提出异议的,其异议无效,期间届满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权。但如果因为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延误了期间,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
3.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债务人提出异议只能是书面形式,口头异议无效。
4.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异议应针对债务本身。异议的格式和内容,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异议必须是针对债权人主张的权利提出,如果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或对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仅就债权人几项独立请求中的部分请求提出异议的,应当写明。
5.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即债务人应当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异议。依本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如果债务人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此时债务人的起诉也构成对支付令的异议,受诉法院应当按照支付令异议处理。需要强调的是,债务人必须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