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
所谓申报,是指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申报必须符合本条规定的要件:一是向发出公示催告的法院进行申报,向其他法院申报不产生申报效果;二是申报应表明申报事实和理由,提交相关票据及其他证据材料;三是应当在法院规定的公示催告期间内提出。
二、公告期届满后申报的效果
本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但并未规定公示催告期间届满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是否产生终结公示催告的同等效果。从性质上看,公示催告期间并非不变期间,如果有重大且正当的理由,申报权利的时间可以延长或者缩短。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目的不是确定申报人的权利,而是使法院决定是否为除权判决,只要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即使申报期间已经届满,仍然等同于申报期间内申报而具有同样的申报效力。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544条规定:申报权利在期间已满后,而在未为除权判决前者,与在期间内申报者,有同一之效力。
本条虽未规定申报期满后申报权利的法律效果,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除权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因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到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还有一段时间,为保护权利申报人起见,在此阶段内如果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仍应准许。根据《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第450条的规定,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处理。即利害关系人只要是在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票据权利的,与在公告期内申报票据权利产生相同效果,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除权判决作出前应如何理解,一般认为,除权判决未宣示之前,即使言词辩论已经结束,法院未宣示判决之前,仍然可以申报权利。
三、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
公告催告期的设计逻辑就是通过在一定期间内公告票据丧失事实,寻找占有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如在公示催告期内有利害关系人申报主张票据权利的,公示催告的目的已经达到,此时即应当作出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通知申请人与支付人。至于票据真正权利人的确定,属于实体权利纠纷,交由申请人及申报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申报人即可行使票据权利,除非申请人将票据保全并提起诉讼,否则申报人无须主动就票据争议提起诉讼。
四、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从诉讼的类型看,申请人起诉和申报人起诉不尽相同。在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或申报人均可以提起诉讼。申请人可提起的诉讼大致有三类:以实际持票人为被告要求返还票据、以实际持票人为被告要求确认票据权利,以及以实际持票人或其前手为被告要求返还票款或赔偿损失。确认票据权利的目的是请求实际持票人返还票据,因此可以归结为票据返还请求权诉讼和在票据返还不能时的违约、侵权或不当得利诉讼。但违约、侵权或不当得利诉讼的被告并非一定是申报人。如申请人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未获对价,而他人再次将票据转让的,此时申请人可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要求受让人支付对价。
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申报人即可行使票据权利,申报人无须主动就票据争议提起诉讼。但实践中法院仍然会受理申报人提起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的确认票据权属的诉讼。
条文适用
一、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申报的审查
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应当进行形式审查。有观点认为,只要公示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申报人。[5]实际上,法院还是应当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二、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四种情形
一是公示催告期间,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引发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二是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权利被驳回的,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不申请除权判决的。三是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的。四是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亦被认定为具有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效果。
三、终结公示催告裁定书的形式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8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1条[6]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四、申请人或申报人诉讼纠纷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7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1条[7]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