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一、申请的提起
依照本条规定,可以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主体只能是申请执行人,包括在执行过程中被依法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条的立法本意在于,对那些有条件执行而执行法院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的案件,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的方式,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或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干扰,使案件尽快得到执行。如果案件客观上根本就无法执行,比如被执行人根本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适用该规定不仅没有实际意义,而且徒增当事人和法院的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对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事由细化为以下四种:第一,债权人在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这种情形实际上是对那些在执行程序开始时即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求执行法院在6个月期限内必须将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完结。第二,执行过程中发现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6个月内对该财产执行完结,否则申请执行人即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三,行为义务的执行比较特殊,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以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前提,因此,本条第3项规定: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第四,弹性规定,旨在防止挂一漏万。此外,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以及中止执行等期间,均与无正当理由的拖延执行无关。因此,相关
司法解释明确将上述期间从6个月期间中扣除。
二、对申请的审查处理
更换执行法院属于程序性事项,不涉及实体争议。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处理。执行机构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针对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三种不同的处理:一是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二是决定由本院执行;三是指令本辖区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上述三种处理方式,究竟哪种更为合适,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本条未规定作出督促执行、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时使用何种法律文书。为防止上级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处理过于随意,避免各地法院在该问题上做法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予以规定。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涉及比较重大的程序事项,加之各地法院在实践中也多使用裁定,因此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决定提级执行和指定执行时应当作出裁定。督促执行的目的在于通过指定一个合理的期限,督促执行法院限期执结,不宜使用裁定,考虑到使用通知又过于随意,规定督促执行时应当向执行法院发出督促执行令,以提高督促执行的实效。
在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情况下,如果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足以说明由原人民法院执行该案有相当大的困难。因此,上述司法解释对督促执行的适用作了一定的限制,即在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情形下,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而不能再由原执行法院继续执行。
条文适用
一、注意把握好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事由
依照本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前所述,如果机械地理解这一规定,不区分具体情况,只要法院超过6个月期限未执行的,即允许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会引起不必要的混乱,也不符合本条的立法目的。我们认为,本条的立法旨意在于对那些有条件执行而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的案件,通过更换执行法院,切断各种因素对执行的干扰,使案件能够尽快得到执行。如果案件客观上根本就无法执行,如经多方查找,被执行人根本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更换执行法院并无实益。因此,对于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事由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为基础,结合本制度的目的予以确定。
二、注意本条与本法第232条适用的协调
本条针对消极执行问题赋予了申请执行人相应的救济途径,也就是说,在法院消极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有申请更换执行法院的权利;而本法第232条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时的异议与复议制度。消极执行显然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在法院消极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本法第232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那么,在案件存在消极执行的情况下,如何协调本条与第232条的适用呢?考虑到两种救济所针对的情形并不完全相同,救济途径也不一样,我们认为,在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当事人既可以任选其一,也可以分别通过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