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留置被执行人的收入,禁止其领取的执行措施。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或者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将被执行人的收入支取出来,交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措施。在执行程序中扣留与提取一般有先后性,即扣留是为提取做准备。虽然扣留不是提取的必经程序,但是二者紧密联系。扣留属于临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同时也为提取作好准备,即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解除扣留;仍拒不履行的,可以实施提取;提取属于最终性的措施,其目的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可以在扣留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直接进行,由法院视具体情况而定。
这里的“收入”是指被执行人应得的,但尚未实际获得或占有的报酬或所得,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劳动报酬、农副业收入、经商收入以及其他各种非劳动收入,如租金收入。被执行人的收入主要是指金钱收入,但也不能排除实物收入。
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这一执行措施主要用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人身损害赔偿及其他小额民间借贷案件。这类案件虽然标的额较小,但执行却不容易,往往成为基层法院执行难的重灾区。小额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较少甚至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收入也不固定,如从事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以手工业制作或外出打工作为生活来源收入不稳定等,成为小标的额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这类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是主要执行方法。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程序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具体操作程序在《执行工作规定》第29条、第30条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具体需要注意:(1)对被执行人的收入采取的扣留、提取等执行措施,适用于以金钱为内容的法律文书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执行。(2)被执行人的收入,是指被执行人依法所得和依法应得的收入,其形式可以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稿酬、咨询费、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3)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时,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的通知书。接到通知书的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办理,并将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转交申请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单位拒不协助执行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7条予以处理;有关单位擅自向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员支付被执行人的收入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该单位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限制
执行机关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扣留收入时,应当以数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以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扣留。发现超标的扣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务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收入的扣留。
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除了不得超额执行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时,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劳动收入是被执行人的生活来源,关系到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生计,因此,人民法院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时,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生活必需的费用,使其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既要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又要防止因执行工作给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造成困难。
条文适用
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时应当注意区分收入与到期债权,严格来讲,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也是收入一种。收入是指自然人基于劳务等非经营性原因所得和应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物,是一种特殊的到期债权,但两者的执行措施和法律适用均不相同。
对于收入,《执行工作规定》第29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第30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实践中,存在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采取“收入”执行措施的做法,在第三人提出异议或者最终确定的第三人与被执行人债权债务金额少于冻结金额的情况下,法院责令第三人限期追回冻结的款项。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应当严格遵守到期债权的相关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以及《执行工作规定》作出冻结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