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和强制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被执行人在房屋内或者特定土地上的财物,并将腾出的房屋和土地交给权利人的一种执行措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房屋占有人迁出房屋、土地占有人退出土地的,房屋占有人、土地占有人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将给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当事人不按法律文书迁出房屋和退出土地时,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迁出、强制退出的措施,以实现将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转移给债权人的目的。但由于这一措施对于被执行人的生活影响较大,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和退出土地,关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民事权益,也是执行中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执行难度大、社会影响大,人民法院在采取这种执行措施时,应当慎重并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公告
公告前,执行人员应向被执行人进行必要的宣传教育工作,动员被执行人自觉地履行义务。经宣传教育,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同时,在公告中也要写明不自动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公告应当张贴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以及被执行人占有的房屋或土地的附近。被执行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执行程序结束。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通知被执行人及有关人员到场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通知被执行人到场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和执行必经程序,没有通知的,则不能强制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工作的进行,但要记录在案。为了使执行工作顺利进行,还需要通知被执行人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人参加。这既是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也对执行工作起到见证作用。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三、依法强制执行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执行工作,由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共同进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员除负责组织、指挥工作之外,还要做好财物的清点、登记工作。对强制搬出的财物应当逐件编号、登记、造具清单,并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然后把这些财物运到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也可交给其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强制搬迁后腾出的房屋或者土地,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交给申请执行人,及时结束执行程序。强制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绝的,强制执行。同时,执行人员应当将执行的全过程如实记入执行笔录,执行笔录由在场人,即执行人、有关组织的代表、当事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条文适用
本条适用中,应注意把握以下两个问题。
一、执行程序中能否对案外人财产进行处理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的,执行法院依法可以强制迁出;案外人拒不迁出的,对标的物上的财产,执行法院可指定他人保管并通知案外人领取;案外人不领取或下落不明的,为避免保管费用过高或财产价值减损,执行法院可以处分该财产,处分所得价款,扣除搬迁、保管及拍卖变卖等相关费用后,保存于执行法院账户,通知该案外人领取。
二、被执行人再次占有不动产如何处理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执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能再次非法占有该房屋或土地。对这一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第521条规定,在执行终结6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