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某些特殊的财产,需要同时转移财产权证照的登记人时,可以强制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民事执行的对象主要是财产。在执行中,有些案件是否执行完毕不仅取决于是否将执行标的物移交给权利人,还决定于是否将该标的物的财产权证照转移给权利人。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就需要在产权转移的同时办理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证照不转移,财产权利不能真正得到实现。而产权等证照的办理,常常需要有关单位的协助,为了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法律明确规定了有关单位协助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责任,这既属其业务范围,又是其应负的法定义务,必须配合办理。对不予协助办理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法第117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予以处理。
《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第50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办理。需要办理权利证照转移手续的财产范围是:(1)不动产。通常包括土地、建筑物以及附着于土地上的树木、农作物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2)特殊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动产,财产权利的转移只需交付该项动产给申请执行人或者拍卖、变卖中的买受人即可,无须另行履行法律手续。但对于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则要求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而不单纯以占有为条件。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虽然法律允许转让专利权、商标权,但这种转让不同于动产的转让,其需经国家主管部门给予登记后才有效,因此,强制执行这类知识产权时,也就需要办理专利权、商标权权利证照转移的手续。
综上,强制执行中的财产权转移是一种强制转移,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强制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下,无须征得财产所有者的同意,具有强制性。有关单位必须依照人民法院就此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协助执行,不得推诿、拒绝。对拒不协助办理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除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条文适用
本条适用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实践中应注意人民法院不仅应该维护司法权威,也应防止不当侵犯行政权。一是在不动产初始登记的问题上,要尊重行政机关的审查判断权。二是在探矿权、采矿权等行政许可色彩较浓的财产权转移问题上,要注意严格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来确定执行内容,同时注意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属于司法行为的延伸,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缩小或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协助执行错误的,协助执行义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协助执行中,因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错误,导致协助执行单位依协助执行通知书所作行为也相应错误,客观上就可能造成相关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对此,应当通过执行回转来进行救济。若被执行标的物不存在或者进行善意交易无法执行回转的,由错误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法院承担司法赔偿责任,协助执行义务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果法院对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进行罚款之后,其仍然拒绝协助执行,如何进行司法救济
对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予以罚款。如果法院对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进行罚款之后,其仍然拒绝协助执行的,如果该协助单位为行政机关,可以认为属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这种行为,人民法院不能以该行政机关存有过错为由,在执行中直接通过裁定确定其承担赔偿责任,也不能以该行政机关存有过错为由通过民事判决确定其承担赔偿责任,应当通过行政诉讼判决其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该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