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的诉讼程序和诉讼行为,是一个国家司法主权的体现,只能在本国领域内发生效力。因此,一国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需要向其域外送达文书或者调查取证或者其判决需得到域外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必须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途径。国际司法协助是两国法院之间根据两国签订的条约、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在互惠关系基础上,进行司法方面的协助,包括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作出的民事判决等。也就是说,司法协助的依据有以下三类:
第一,国家之间缔结双边协定或者协议,即两国之间签订条约,明确协助的范围、程序、效力等。双边协定或者协议一旦生效,两国法院便负有互为协助的义务。1987年以来,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我国先后与法国、波兰、蒙古等数十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
第二,两国共同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司法协助的多边国际条约,即国际公约。1991年3月,我国加入了《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即《海牙送达公约》;1997年加入了《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即《海牙取证公约》。主权国家一旦加入公约即应遵守该国际公约,本国对该公约其他参加国便负有司法协助的义务,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比如,我国虽然加入了《海牙送达公约》,但是对公约第10条邮寄送达声明保留。也就是说,外国法院不能通过邮寄的方式直接向位于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即我国不允许邮寄送达。但是,这并不代表着人民法院对域外的当事人不能采取邮寄送达,这取决于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否允许邮寄送达。根据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8条,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第三,互惠关系。主权国家之间既未缔结司法协助协定又未共同参加有司法协助内容的有关国际公约时,就要看两国之间是否有互惠关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条第2款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条款。这是国际司法协助中各国的普遍做法。也就是说,即使两国之间缔结了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共同加入了司法协助公约或者存在互惠关系,也并不意味着被请求国法院对请求国法院所请求协助的事项一概提供协助。如果被请求国认为,给请求国法院提供协助将危害本国国家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国将拒绝提供协助。例如,不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不能就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和执行判决,不能将涉及我国国家秘密的事项作为调查取证内容等。此外,如果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也不予协助。
条文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互惠原则。互惠原则依证明方式不同分为事实互惠和推定互惠。前者要求查明外国有司法协助的法律或事实;后者则只要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外国曾有拒绝司法协助的先例,就可以推定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推定互惠消解了请求方为证明互惠关系所需承担的举证负担,增强了互惠关系存在的可能性,有利于提高司法协助的实效,体现出更开放的态度。
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一直强调事实互惠。近年来,我国法院倡导并逐步扩大国际司法合作,积极促成互惠关系形成。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司法协助,促进沿线各国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在沿线一些国家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对方国家承诺将给予我国司法互惠等情况,可以考虑由我国法院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2017年6月8日,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通过了《南宁声明》。其中,《南宁声明》第7项为推定互惠关系的共识,标志着互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新动向,值得深入探讨研究。《南宁声明》第7项规定:“区域内的跨境交易和投资需要以各国适当的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机制作为其司法保障。在本国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与会各国法院将善意解释国内法,减少不必要的平行诉讼,考虑适当促进各国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尚未缔结有关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家,在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民商事判决的司法程序中,如对方国家的法院不存在以互惠为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本国民商事判决的先例,在本国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即可推定与对方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应当说,《南宁声明》第7项推定互惠共识是对《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上述内容的积极落实。尽管第7项同时规定应在本国法允许的范围内推定互惠,但由于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推定互惠,因此该项规定为中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东盟国家法院民商事判决时认定互惠关系的存在提供了重要指引。同时,第7项共识有力宣示了互惠原则内在的激励支持功能,将鼓励更多“一带一路”沿线国与我国法院签署共识、采取推定互惠立场、在判决承认和执行方面加强合作,有利于推进“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