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并尊重别国的主权,也为了便利相互执行对方的请求,本条对司法协助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所使用的文字作出了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以及相关
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向国际司法协助专办员、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报送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请求时,应当制作给国际司法协助专办员或者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的转递函,并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第一,向在国外的法人和非中国籍公民送达:所送达的各项文书应当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文,对于不同地区使用不同官方文字的国家,如加拿大、瑞士等,应当附有该地区所使用的官方文字的译文。翻译为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据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提出司法文书送达请求,并附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规定的第三方文字的译文。
被请求国不接受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规定的第三方文字译文的,所送达的各项文书应当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文。人民法院向在国外的法人和非中国籍公民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无需附送达回证及译文。但是,所送达的文书不能反映准确送达地址的,应当通过附送达回证及译文的方式说明准确的送达地址。
第二,向在国外的中国籍公民送达:(1)转递函中列明受送达人为中国国籍。
(2)所送达的文书应当一式两份,无需译文,分别装订为两套文书。每套文书应当独立成册,参照下列顺序装订:①起诉状;②应诉通知书:③传票;④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⑤举证通知书;⑥其他材料之一(其他材料之二、三依此类推);⑦证据一(证据二、三依此类推);⑧送达回证(送达回证中应当列明上述文书各一份)。
送达回证中应当打印受送达人准确的外文(所在国官方文字)送达地址;不便打印的,手写地址应当清晰、可明确辨认;受送达人如有外文姓名的,亦应当在送达回证中注明外文姓名。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院委托外国协助送达的司法文书附有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第三方文字译文,但被请求国依然要求必须附有该国官方文字译文的,按照对等原则,该国委托我国协助送达的司法文书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条文适用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依据《海牙取证公约》提出调查取证请求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1)制作符合《海牙取证公约》规定的调查取证请求书。被请求国对请求书及其附件文字未作出声明或者保留的,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英文或者法文译文。被请求国对请求书及其附件文字作出声明或者保留的,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文。被请求国不同地区使用不同官方文字的,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附有该地区官方文字的译文。请求书有附件的,附件译文的语种应当与请求书译文的语种一致。(2)请求书、附件及其译文应当一式两份,参照下列顺序装订成两套:①请求书原文及译文;②附件一原文及译文(附件二、三依此类推);③证明请求书及其附件的译文与原文一致的翻译证明。(3)请求书在最终向外国中央机关发出之前,不填写签发日期、地点,也不加盖任一经手法院或者部门的印章。(4)制作转递函,与请求书及其附件等一并报送国际司法协助专办员或者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院委托外国协助调查取证,请求书及其附件附有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第三方文字译文,但被请求国依然要求必须附有该国官方文字译文的,按照对等原则,该国委托我国协助调查取证的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文。调查取证请求应当由相应审判部门的法官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