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国际司法协助的程序适用被请求国法律,这是国际司法协助中通行的原则。人民法院对外提供司法协助时,我国即为被请求国,因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比如送达和调查取证的方式,应当依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
司法解释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国际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与国际私法中通常所讲的“法律适用”有很大区别。
首先,国际私法中所讲的“法律适用”,是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决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一般是指法院本身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的程序。而在国际司法协助中,被请求方提供协助的行为不同于其直接受理诉讼,它对于在外国进行的诉讼而言只是具有辅助意义,在此过程中适用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也不是为了对案件进行审理,而只是为了决定是否提供司法协助和如何提供司法协助。
其次,在司法协助案件中,由于司法协助过程本身并不对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决定,仅是一种程序性行为,被请求方在程序方面适用其本国法律,不仅是该国司法主权的体现,而且从实践角度也更为便利。
最后,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指的是受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法院,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有关案件的诉讼程序时,适用法院地(即请求国)的法律。然而,当法院地(请求国)请求被请求国代为送达、调查取证时,送达、调查取证作为诉讼行为发生在被请求国境内,就应该适用被请求国的法律。
国际司法协助的程序适用被请求国法律,在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中都有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中规定:被请求机关提供司法协助,适用本国法律;被请求机关提供民事司法协助,也可以应请求适用缔约另一方的法律,但以不违背被请求一方法律的基本原则为限。再如,《海牙送达公约》规定:被请求方在进行送达时,应按照其国内法规定的在国内诉讼中对在其境内的人员送达文书的方法进行。
条文适用
依据本条规定,国际司法协助的程序适用被请求国的法律,这是总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下,也有例外规定: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例如,在取证程序中,有的国家要求证人宣誓,有的国家要求原、被告当面对质,有的国家还要求对取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对所取得的证据格式有特殊要求等。如果不符合这些要求,可能会影响证据的效力。因此,各国允许在不违反本国法律的前提下可以适用请求国法律中的某些程序规则。例如,《海牙取证公约》规定:执行请求书的司法机关在须遵循的方法和程序方面应适用其本国法;但是,该机关应采纳请求机关提出的采用特殊方法或程序的请求,除非其与执行国的国内法相抵触,或因其国内惯例和程序或因存在实际困难而不可能执行。这里所讲的“特殊方法或程序”,一般是指请求国的法律中的一些与被请求国法律所不同的规定。在我国对外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也对此作出了规定,其中对于请求国法律,有的表述为“提出请求一方的法律”,有的表述为“提出请求一方的诉讼程序规则”,也有的表述为“特殊方式”。